事业单位对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的问题

请问是只发放生活补贴吗?有没有标准呢?
这是变相降低工资吗?

综述:地区不同,补贴也会有所不同。大部分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个人缴费的改革成本。考虑这些因素,实际增资幅度并不大。按全国平均水平计算,月人均实际增资300元左右。

离退休人员,是指离休人员和退休人员。离休人员的基本条件:按照劳动人事部有关文件规定,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离休标准:

1、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2、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3、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含包干制)的,或既享受过供给制待遇、又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离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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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1-17

离退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

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1100元,厅局级700元,县处级460元,乡科级35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

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3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260元。

扩展资料:

事业单位对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注意事项:

对于工资收入水平较高地区的部分人员,此次增加的工资可能不足以完全弥补个人缴费,当期收入还会有所下降。这是由于基本工资实行全国统一标准,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因各地工资水平的不同存在差异。

在完善工资制度的同时,冻结规范津贴补贴工资增长,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水平和调整津贴补贴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改革性补贴政策和考核奖励政策。今后要通过建立基本工资标准的正常调整机制等措施,逐步实现基本工资在工资中占主体。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内蒙古多措并举提高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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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6
各省略有不同。
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生活补贴发放标准,暂采取比照同类同职行政机关人员标准的办法确定。
(一)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中有行政职务的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生活补贴发放标准,按当地政府行政机关同类同职人员标准执行。
(二)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中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生活补贴发放标准,按下列办法比照执行:正高级职称比照行政机关副厅级;副高级职称比照副处级;中级职称比照正科级;初级职称比照科员级。
(三)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中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生活补助发放标准,可按上述办法确定的较高补贴标准执行。
(四)国家关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有关政策出台后,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生活待遇,按照规定予以规范和调整。
(五)省属驻郑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生活补贴发放标准,按照驻郑省直行政机关同类同职人员标准执行。省属驻郑以外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生活补贴发放标准,参照当地省垂直管理行政单位同类同职人员标准执行。
(六)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行政机关同类同职人员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后,除保留住房补贴外,地方政府原出台的其他各项生活补贴(如职务津贴、能源补贴、适当补贴等)不再发放。
在此次政策调整前,对已享受单位自定生活补贴的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补贴额高于本次核定的生活补贴发放标准部分是否继续保留,由所在企事业单位自行确定。
三、开支渠道
凡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事业单位,其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发放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养老保险金支付。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对特别困难的企业,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支持。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事业单位,所需资金原则上由所在单位负担。对特困事业单位,经审核后,由同级财政给予专项补助。
四、审批程序
全省各级组织部门、人事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能分工会同主管单位对本级所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人数、应享受职级待遇和补贴标准进行核定。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各级主管部门将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分别按姓名、性别、职务、级别、单位性质等登记核实后,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县级及以下的,要报所在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定。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将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的基本情况,比照参加养老保险统筹人员的统计办法,报同级组织或人事部门审核确定。
可参考http://pds.weidong.gov.cn/ReadNews.asp?NewsID=10017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2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对在职人员叫绩效工资,对离退休人员叫生活补贴。在绩效工资政策标准中按照离退休人员原岗位类别——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规定有不同的生活补贴标准。这与已经拿到手的离退休费无关——在离退休费之外发放的,当然是增加了收入。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21-03-26
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补贴标准是什么呢

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补贴标准为:实行职级工资制度的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全额发给,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全额发给,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40%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退休的,其退休费按本人原工资(含活的部分)的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退职的,其退职生活费按本人原工资(含活的部分)的50%计发。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9.关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年限不满20年的退休(退职)人员如何计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问题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对按国家政策规定退休(退职)的工作20年以下的人员计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比例作如下规定:

实行职级工资制度的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全额发给,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全额发给,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40%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退休的,其退休费按本人原工资(含活的部分)的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退职的,其退职生活费按本人原工资(含活的部分)的50%计发。

按上述办法计发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加上此次未纳入工资标准的剩余补贴、津贴,如低于当地职工基本生产费用数额,可补足到当地职工基本生活费用数额。

10.关于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人员,这次如何增加退休费的问题

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按国发<1986>26号、中办厅字<1985>67号、厅字<1985>340号、劳人薪<1985>22号等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老专家、起义人员,均可按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增加退休费,不打折扣。

11.关于参加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的人员,是否仍按劳字<1988>42号和国发<1992>28号文件的规定,增发每月5元生活补贴和10%基本离退休费的问题

鉴于劳字<1988>42号文件规定增发的5元生活补贴和国发<1992>28号文件规定发放的10%基本离退休费,是在提高在职人员奖金标准的情况下出台的,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已将奖金纳入工资,成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因此,参加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的人员,不再发给每月5元的生活补贴和10%的基本离退休费。

12.关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全国和省部级劳模、有特殊贡献的老专家、长期在西藏、青海以及三线艰苦地区工作的人员退休时,是否还按国家政策规定提高退休费标准的问题

在新的退休养老保险规定颁布前,全国和省部级劳模、有特殊贡献的老专家、长期在西藏、青海以及三线艰苦地区工作的人员退休时,仍可执行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3>141号、国发<1984>76、77号和国发<1983>68号等文件的规定,提高退休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在职时的基本工资数额。

13.关于易地安置并已由接收地区支付离退休费的人员,如何发放地区津贴的问题

实行地区津贴制度后,易地安置并已由接收地区支付离退休费的人员,执行接收地区的地区津贴。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事业单位退职人员补贴的标准”问题进行的解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生活补贴的标准依据不同的职位级别而不同,管理人员相对来说是比较高的。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为了更好地落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省委常委会决定事项(第九届[2007]19号)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发放生活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发放对象及范围

全省地方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

二、发放标准

1、全省地方企业单位离休干部生活补贴发放标准按照所在地行政机关同类同职人员标准执行。

2、全省地方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的发放标准,在国家关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规定尚未明确之前,暂按当地行政机关同类同职人员标准执行;地方事业单位离休的专业技术人员按鄂人薪[1994]33号文件规定的职级比照条件执行,待国家关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出台后,再按文件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予以规范和调整。

3、省属在汉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生活补贴发放标准,按照省直行政机关同类同职人员的标准执行。省属在汉以外的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生活补贴发放标准,参照当地省垂直管理行政单位同类同职人员的标准执行。

在本通知下发前,对已享受单位自定生活补贴的离休干部,其补贴额高于本次核定的生活补贴发放标准部分,由离休干部所在企事业单位自行确定。

三、资金来源及开支渠道

全省地方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按本通知确定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所需经费按企事业单位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

四、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人数和补贴标准的核定

全省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会同本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有关主管单位对本级所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人数进行核定。参加了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离休干部人员分别按姓名、性别、职务、级别、单位性质登记核实后,报同级组织部门审核确认。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将离休干部的基本情况,比照参加养老统筹离休人员的统计办法,报同级组织部门审核确认。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组织部门核实确认的人数和经人事部门核定的补贴标准向同级政府提出经费报告,落实补贴经费。

五、生活补贴的发放

为了方便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领取生活补贴,对参加了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各级财政部门将所需资金按月拨入离休干部养老保险统筹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离休干部的生活补贴随其每月的离休费一并发放;对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各级财政部门将所需资金按月拨入离休干部所属企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由企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发放。

六、生活补贴的发放时间

全省地方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的发放起始时间,应与当地行政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同类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的起始时间保持一致。

七、此通知涉及的有关政策问题,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统计表

中共湖省组织部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事厅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