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上级机关行为,除了要遵守公文管理的一般规定外,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注意文种要适用。通常,上行文的典型文种为“请示”“报告”“议案”,特定情况下,“意见”“通知”等文种也可以上行,但是“令”“通报”“函”“批复”等绝对不属于上行文的文种,是不能应用的;
二是注意上行文要标注“签发人”,在文末还要标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以上两条都是《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明确规定的。在一般的日常工作,我们还需注意,上行文的发文字号。一般情况下,上行文不用“**单位发**号”的文号,而是用专门的文号,如请示类的用“**单位请**号”的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