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交运(2015)51号文件第三项第3款是什么?

苏交运(2015)51号文件第三项第3款是什么?

三、主要任务
1.建立电子运单管理制度。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要严格执行电子运单填报要求,所有装载危险货物执行运输生产任务的运输车辆必须携带IC卡《道路运输证》,并开通ETC功能,在发车前应在“电子运单管理系统”(www.tol.org.cn)中及时规范填写、使用和上传电子运单,在成功上传电子运单后,打印纸质运单,由驾驶人员随车携带备查,未填报、上传电子运单的运输车辆不得执行运输生产任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充装企业及危险废物产生、经营企业要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上传的电子运单,对执行装载货物的运输车辆、从业人员等进行比对,对与电子运单载明信息不符的,不得安排发货、装载。
2.建设电子运单管理系统。交通运输部门以重点营运车辆安全监督(监管)平台为基础,开发建设电子运单管理系统,实现运单管理、监督检查、量化分析、分类评估等业务环节的自动化采集与处理,实现与运输许可、运力发展、年度审验、信誉考核等自动关联,实现交通运输、安监、公安、环保部门信息有效对接、交换共享,为精细化监管提供技术手段。
3.严格电子运单填报监督检查制度。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及时、真实、准确地填报电子运单,对不能按要求填报电子运单的企业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36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新增运力,不得扩大经营范围,年度审验不予通过。对未实行电子运单而发货或装载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充装企业,安监部门要督促整改,严格落实电子运单管理制度。公安交管部门要对交通运输部门通报的不填报电子运单的车辆,限制发放通行证。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的监管,对未实行电子运单而发货、装载的单位,要予以查处并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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