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把合同约定的三个月试用期延长成六个月,且至今未补转正后工资,有什么法律支持

入职时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现在公司说业务整合,其实就是想裁员,说要把试用期延长到六个月,想干就干,不想干就走。现在已经入职八个月了,工资仍然发的是试用期工资。之前催问就说是总部还未批下来,现在竟然以延长试用期胁迫离职,我该用什么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签了没有,有合同的就看试用期是如何约定的,“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本身就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现在又要延长到六个月,真是无法无天了。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你先和公司协商,按照法律依法办事,实在不行只能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了。追问

签了合同,三年的,试用期写的三个月

追答

法律规定是二个月,公司应该多支付一个月的转正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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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4-10
按法律规定,试用期最长就是六个月,你现在已经八个月了,公司还还没有足额发放工资的话,可以的话,从第七个月开始,你可以要求公司足额发放;与公司协商无效的话,你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部门投诉,要求劳动部门介入处理。追问

问题是,不是说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他应该从第四个月开始补

追答

按你说的情况,如果你不承认与公司重新协商延长试用期的话,你可以要求从第四个月来发放转正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