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干准则选拔任用干部必须什么监督

如题所述

第一条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事原则。  第二条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围绕学校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立足于各单位各部门的实际需要进行。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拔任用担任正、副科级职务的干部。  第四条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热爱农大,在工作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做出一定成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讲实话,实事,求实效,有扎实的工作作风,有胜任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专业知识。  (四)坚持依法事,勤奋廉洁,严于律己,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自觉地接受党组织和师生员工的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五)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民主,有全局观念、团队意识,能够并善于团结同志一道工作。  第五条提拔担任科级职务的干部,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副科级职务的,具有在校三年以上或担任辅导员两年以上工作经历。  (二)提任正科级职务的,应在副科级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或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四)提任正科级职务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提任副科级职务的年龄一般不超过35岁。  (五)身体健康。  第六条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越级提拔。  第七条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干部考察对象;  (二)组织进行考察;  (三)讨论决定;  (四)制发任用文件。  第八条在科级干部岗位空缺的情况下,由处级拟用人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共同负责,按照学校规定的职数要求,提出干部考察对象。  第九条提出科级干部考察对象,可以根据平时了解的情况或在有关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直接提出,也可以通过民主推荐、竞争上岗等方式提出。  通过民主推荐、竞争上岗等方式提出干部考察对象的,民主推荐工作、竞争上岗工作一般由处级拟用人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共同负责。全校性科级干部竞争上岗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  提出的干部考察对象不属于本单位的,应当事先征得干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同意。  第十条干部考察工作由处级拟用人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共同负责进行。其中考察政治辅导员、各基层团委(团总支)书记,由党委学工部、校团委会同拟用人单位进行。  第十一条考察工作开始前,应先制定考察工作方案。考察时,必须依据科级干部选拔任用条件与岗位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考察工作结束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材料应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写明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以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情况。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工作应由两名以上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成考察组进行。考察人员应对考察材料签名负责。  未经考察、考察范围不合理、考察材料不全,经审查认定为不合格的,须重新组织考察和补全考察材料。  第十二条考察工作结束后,由处级拟用人单位依据考察结果提出干部任用建议方案。其中,政治辅导员、各基层团委(团总支)书记的任用建议方案,由党委学工部、校团委提出。  第十三条科级干部的任用建议方案报送党委组织部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科级干部的任用,由党委组织部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后勤、基建和校产业各实体,经党委同意后,可在核定的管理岗位职数内,由后勤管理处、基建工程处、产业处参照本实施细则,决定聘任人选,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各实体管理岗位的聘用人员,在聘用期间享受除工资以外的有关科级干部待遇。  第十六条纪委有关领导和组织部负责同志要同新任职的科级干部进行谈话。  第十七条科级干部的任期一般根据所在单位领导班子的任期予以确定。  第十八条科级干部在原岗位工作已满六年的,有关单位应当主动在单位内部安排交流或联络到其他单位进行交流。学校党委可以根据学校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科级干部进行轮岗交流。  第十九条根据有关规定实行科级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和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第二十条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担任正、副科级职务,男女年龄分别达到57岁和52岁;  (二)因职务发生变动,需要免去现职的;  (三)在年度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学校考核委员会认定为不称职的;  (四)因学习、出国、外派等原因,需离职一年以上的;  (五)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六)因辞职、降职原因,需要免去现职的;  (七)因受法纪处分或其他原因,需要免去现职的;  (八)正、副科级干部因年龄原因免去现职的,分别改任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  第二十一条科级干部免去现职的,按照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根据有关规定实行科级干部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度。科级干部辞职按照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实行科级干部降职制度。工作能力较弱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组织分配、调动、交流决定,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科级干部降职按照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讨论决定。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可以安排从事新的管理岗位工作;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成绩突出,符合选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任用科级职务。  第二十五条科级干部任免决定由党委常委会作出;由党委组织部起草文件,党委发文;由用人单位聘任。  第二十六条有关科级干部的任免、辞职、降职决定作出后,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常委会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七条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并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纪律要求。  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任职条件、任免程序等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所涉及的单位和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党委组织部对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举报和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前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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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1-10
人民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