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内迁移户口,证件材料齐全的1个工作日即可办结。
一、办理条件
具有广州市户籍的居民,凡符合条件需办理市区内户口迁移的,除提供入户人及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外,还需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所需材料
1、居民身份证 (复印件1份)
2、居民户口簿 (复印件1份)
3、房产证 (复印件1份)
三、办理流程: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产证到前台取号办理。
四、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五、办理地点:区公安分局办证大厅及各派出所户政服务窗口。
扩展资料:
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第二款审批权限和手续规定:
1、凡要求从农村迁往市、镇,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从镇迁往市,从小市迁往大市的,以及从一般农村迁往国营农场和疏菜队的,都必须向迁入地派出所(或公社)申请,经派出所(或公社)查实有关情况,一律报迁入地的市、县公安局审批。
市,县公安局应和粮食、劳动、人事、民政、知青办等有关部门密切联系,共同做好控制市、镇人口的工作。对有些疑难户口,在审批前,应主动征求粮食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2、从农村迁往市、镇,从镇迁往市,从小市迁往大市,必须严格执行《户口登记条例》规定的申报制度:新招职工凭市、县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干部、工人调动凭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调动证明;
大、专院校学生凭教育部门的录取证明;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凭复退、转业军人安置办公室的证明;其他人员凭公安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申报户口。
对于私自离职的职工、离校的学生和私自离开农村的人,迁出地不得给予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迁入地不得给予入户。
3、对已经调动工作的干部、职工及随迁的家属,以及调动或复员、转业的军队干部的随军家属,他们的户口都应迁至调往地区落户。
户口没有迁走的,应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负责动员迁出,公安机关负责督促检查。对参军、出国(境)、死亡和逮捕的人,要按照规定及时注销户口。
参考资料来源:广东政务服务网-户口登记:户口市内迁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