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是我国基层解决人民内部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城市以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农村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建立。
用调解的方法解决一般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经调解自愿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应自觉履行;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或调解后反悔的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是国家司法机关的组成部分,也不是一级行政组织,,它的活动及结果不具有法律和行政的强制性。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第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2、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3、第三十二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第三十三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