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程序不够规范整改措施

如题所述

取消党员资格,这没说的。已缴纳的党费不退还。如果问题出在组织上,要重新严格按照程序入党。省直和中央驻长各单位机关党委(直属党总支部、党委办、党群工作部):

为做好从严治党新常态下的发展党员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及省委组织部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省直机关实际,将发展党员工作分为申请入党、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发展为预备党员、转正为正式党员五个环节。现将每个环节的具体操作程序及要求明确如下:

一、申请入党

1.申请。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入党申请书须本人手写,不能打印。

2.谈话。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

二、列为入党积极分子

1.确定。一般情况下,对经过六个月以上的培养考察,基本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的入党申请人,应当采取党员推荐和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团员或非党员团干部必须经过团组织的推优),由支部委员会(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登记。

2.培养。支部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通过安排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

3.考察。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将考察情况及时登记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中。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向党组织汇报一次思想工作情况,每半年提交一份手写的思想汇报。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做好流动入党积极分子的衔接和接续培养教育工作。

三、列为发展对象

1.确定。对经过至少一年以上培养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并准备在一年内发展为预备党员的,支部在广泛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报基层党委备案登记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2.培养考察。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3.政治审查。党组织对发展对象本人和父母、配偶、子女等进行政治审查。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的政审综合材料,一般由政审对象所在支部出具和盖章同时加盖基层党委公章。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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