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以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为核心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可保障职责明确运行顺畅。按照规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有了很好的体制机制保障。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省级人民政府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有关单位参加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赋予其相应的调查处置权力和手段。非法集资防范和处置的牵头部门“权力”很大,履行职责和协调组织的能力要求较高。这个牵头部门通常由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承担,也可以由能够履行职责的其他部门承担。以牵头部门为核心,协调各方将有效形成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合力。

法律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十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会同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和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的监测。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认定为用于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与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建立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机制。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资金异常流动情况及其他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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