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品处理制度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 、对于检验员能判定立即返工的少量一般不合格品,可要求加工者立即返工,并将检验情况记录在《检验纪录 》内。返工后的产品必须重新检验,仍不合格或不适用者有技术部经理杂、在相应的检验记录上做出处理决定( 让步接收、返工、报废等)有技术部将记录发至生产部和仓库进行相应的处理。 ( 1 )让步接收时,检验员在不合格标签上注明“让步接收”,转至下道工序或入仓库。只有产品虽不符合要 求,但不影响顾客使用时,才能办理让步接收。有规定时,让步接收应取得顾客同意; ( 2 )返工由生产部执行,返工后的产品必须重新检验,并填写相应的检验记录。重检不合格时,生产部经理 可在检验记录上作出处理决定; ( 3 )报废产品由生产部放置于废品区,由组织统一处理,保证不合格产品不能 ; 2 、检验员检验判定的严重不合格,需贴上“不合格”标签放置不合格品区,由技术部经理在相应的检验记录上 签字确认,并填写《不合格品报告》交总经理作出报废、降级或改作它用的决定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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