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妈,继母把我赶出来了,你收留我吧”“不行,我也有新家庭了”你怎么看?

如题所述

莉莉6岁的时候,父母吵架离婚了,那时她被判给了父亲张富余。与父亲生活了两年后,母亲李美静想要莉莉与她一起生活。

李美静找到张富余,商量莉莉的新归属。张富余早就觉得带个孩子麻烦,二话没说就同意了。于是二人到法院变更了抚养关系,李美静直接抚养莉莉,张富余每月给付抚养费。

莉莉和母亲一起生活,3年后,莉莉11岁。母亲李美静失去了工作,没有了生活来源,父亲张富余也好久没给抚养费了。李美静曾一度要靠捡破烂、卖废品,维持母女二人的生活。

李美静看着日渐增长的开销,只能到法院起诉,再次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法院审理后同意了,莉莉又归父亲张富余直接抚养。

这时候,张富余已经再婚了,他不情愿地把莉莉领回家。

父亲与继母的儿子2岁了,父亲对弟弟疼爱有加,对莉莉爱搭不理。继母也不乐意看到莉莉,总是让莉莉干活,甚至对着她说:“家里不养闲人,想有饭吃就得干活。”

莉莉在这个“家”里成了陌生人。

有一次,莉莉不小心把继母的真丝围巾弄坏了,继母打了她,并且让父亲把她赶走。

张富余对妻子是言听计从,给了莉莉100块钱,让莉莉去找李美静。

莉莉不得不自己去了母亲那里,可母亲也再婚了。

李美静不愿意让莉莉破坏她的新家庭,毕竟结婚时,对方就是确认她没有带孩子才同意结婚的。

李美静只让莉莉住了一晚,第二天一大早就把莉莉送上公交车,让她回张富余那里。

莉莉再次回到父亲的“家”,张富余见到门口的莉莉蓬头垢面,一瞬间涌起了“父爱”,把莉莉带进家。随后,张富余给李美静打电话说:“你知道的,我再婚了。莉莉在这不利于我的家庭稳定,你来把她领走。”

“我也再婚了。”电话另一端,李美静说完这句挂断了电话。

后来,莉莉又多次被父亲赶出家门。

12岁生日这天,莉莉又被父亲赶出家门,流落街头。五天后,莉莉被派出所收留。

派出所多次给张富余、李美静打电话,两人都表示不愿意把莉莉领回家。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抚养关系的变更,二是张富余和李美静的行为是否是遗弃,要不要承担责任。

抚养关系的变更

离婚后,如果父母的抚养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子女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是可以变更抚养关系的。

父母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协商不成的,法院判决。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有:

(1)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提出抚养关系变更的主体只是是父母,不能是子女。

李美静第一次提出变更抚养关系时,是与张富余协商好的,第二次提出变更抚养关系时,法院审理后一句法定情形做出判决。

张富余和李美静的行为是遗弃吗?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父母拒绝抚养子女、抛弃子女,就可能构成遗弃罪,受到刑事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属于情节恶劣。

张富余是莉莉的法定直接抚养人,但是他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把莉莉赶出家门,导致未成年的莉莉生活无着,流离失所,可以认定为有抚养义务拒不履行,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莉莉的母亲李美静,虽然不是直接抚养人,但她在女儿无家可归时,让12岁的孩子流落街头,不闻不问,她的行为也是遗弃行为,虽然不构成遗弃罪,但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父母离婚,本身就是对孩子的一种伤害,如果都不愿抚养孩子,把孩子推来推去,对孩子的伤害会更重,这种伤害可能会伴随孩子一生。如果婚姻真的走到尽头,到了非离不可的地方,也希望大家为孩子考虑下,有能力抚养的一方,积极承担起抚养的责任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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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2-07
我觉得有了继母就有了后爸,有了继父就有了后妈,这样的孩子太可怜了,父母的离异导致他无家可归。
第2个回答  2021-02-01
我认为这件事情能说明这些作为家长的对于自己的孩子并不负责任,所以才会让孩子在家庭当中受到委屈,但是却没有一个人帮他。
第3个回答  2021-02-01
各有各的难处,再婚家庭的苦楚不少,影响范围复杂,也理不清楚。只能说明一点,离异不仅对当事人的伤害大,对孩子的伤害也很大。
第4个回答  2021-02-01
父母离婚,其实最伤害最大的就是孩子,因为孩子失去了家庭,甚至是失去了父母的爱。所以为了孩子,如果可以的话,尽量不要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