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驿站】如何防范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题所述

一、要提高防范意识,从思想上重视虚开发票问题
一些纳税人在购买货物时,认为只要对方给货、给票,我就付款,拿着专用发票回去就可以抵扣税款,不关心货物来源、不关心发票来源、不关心货款的去向,这是对国家、对自己都不负责任的态度。思想上的麻痹,很可能给虚开发票提供可乘之机。一旦取得虚开发票,受损失的当然是自己。因此,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一定要自业务发生之初就建立防范意识,着重是要关注对方销售业务的真实性、发票的真伪、发票来源的合法性、纳税人的资格等,关注对方的业务活动是否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对其中的关键细节,首先要有大胆怀疑的态度,然后再运用排除的方法,逐步消除各个疑点。对其中的重点疑点,更是要锲而不舍、追查到底,务必要确保取得发票的合法性,否则宁可放弃这笔业务,另辟其他购货途径。
二、要择优选取购货对象
在当前市场经济相当活跃的情况下,纳税人对购货对象的选择有很大的余地。因此,纳税人在采购货物的时候,除了要考虑商品的质量和价格之外,还要尽量选取与规模大、经营规范、信誉高、经营时间久的企业发生业务。这类企业一般都注重企业的外部形象,为了追求长远的发展,更加注重对客户的信誉,一般不会做损害客户利益的事,从这些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相对要小得多。而一些小型企业,管理制度相对落后,监管不能到位,尤其是个别个体私营企业,投机心理浓厚,着重追求短期的效益,很容易被一些不法人员利用。因此,从这样的企业购进货物,对取得的发票更应当特别注意,要严格审查发票的合法性。
三、对供货单位应当做必要的考察
主要是要考察供货单位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生产能力、企业资质、货物的所有权、企业信誉等,对供货企业要有一个总体的评价,一旦发现供货企业提供的货物有异常情况就应当引起警惕,要求供货企业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对有重大疑点的货物尽量不要购进。一些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往往都是通过双方的业务员进行单线联系,缺乏对供货方进行必要的考察,不了解供货方企业的实际情况,很容易给虚开发票提供可乘之机。
四、要尽量通过银行账户支付货款
一些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使用现金进行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种付款方式有可能会造成开票是A企业,而实际收款却是B企业,即使是虚开发票也很难发现。一些小规模纳税人会要求其他一般纳税人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行为,往往开票企业与收款企业是不一致的。因此,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要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将货款划拨到供货企业的银行账户内,在这个过程中,纳税人可以再次对购进业务进行监督、审查,如果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与发票上注明的信息不符,就应当引起警惕,暂缓付款,先做进一步的审查。
此外,纳税人通过银行账户划拨货款,将来一旦发生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供银行转款单据,这是真实付款的证据,可以用作定性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要证据之一,尽量争取从轻处理,避免加重处罚。
五、要求开票方提供有关资料,落实内容的一致性和合法性
在这个过程中,纳税人应当要求供货企业提供相关的资料,然后把供货企业的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的申请认定表、发票领购簿、开具的发票、出库单、提供的收款银行账户、入库的账簿及凭证等资料综合起来进行比对,具体要作如下审查:
1.审查发票上的销货单位名称与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的申请认定表、发票领购簿、出库单、提供的收款银行账户、有关单证加盖的企业公章上的纳税人名称是否一致。对其中纳税人名称不一致的情况,要进一步追查原因,防止对方张冠李戴、借用其他企业的有关单证。
2.审查企业提供的收款银行账户是否就是发票上注明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虚开发票的企业,由于开具的货物本身并不是本单位的货物,收取的仅仅是开票的手续费,而货款应当是由真正拥有所有权的其他企业收取,因此,对方提供的收款账户的开户名称并不是本单位的名称,而是真正拥有所有权的其他企业名称。在付款的过程中,如果对方提供的收款账户的开户名称与本单位的名称不一致,要引起警惕,追查原因。
3.查看对方的发票购领簿,审查开具的发票是否是该单位依法领取的发票。一些虚开发票的企业借用其他企业的发票,如果查看该企业的发票购领簿,就会发现该企业没有领购这些开具的发票。
4.要求开票企业提供一般纳税人的申请认定表,审查该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资格。如果企业不能提供一般纳税人的申请认定表,或者提供一般纳税人的申请认定表没有履行税务机关完整的审批程序,这就说明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不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如果对方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提请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除外),就说明这是虚开的发票。
5.查阅该单位有关该货物的账簿、凭证,审查该企业是否真正购进或生产了这些货物。如果通过查阅,发现该企业没有购进或生产这些货物,或者购进、生产的货物极少,而销售却很大,这很可能说明企业是在为他人虚开发票。
六、对有疑点的发票,要及时向税务机关求助、查证
纳税人如果对取得的发票存在疑点,应当暂缓抵扣有关进项税金,首先要通过自己的调查,落实发票的性质;而对有些问题,鉴于纳税人缺乏相应的技术和手段,无法进行深层次的调查,此时,纳税人可以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求助、查证,税务机关可以利用金税工程系统中的协查系统,向供货方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发送协查函,请对方税务机关进行调查,落实发票的性质、来源和业务的真实性。
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一是对存在疑点的发票,一定要暂缓付款和暂缓申报抵扣其中的进项税金,待查证落实后再作处理。二是对大额购进货物,或者是长期供货的单位,更应当作重点审查。因为对大额购进货物如果不做审查,一旦出现虚开发票问题,将会造成很大的损失;而对长期供货的单位如果不作审查,一旦出现虚开发票问题,很可能会逐渐累积成重大问题。三是企业在购进货物时要重视取得和保存有关的证据,一旦对方故意隐瞒有关销售和开票的真实情况,恶意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自身造成了经济损失,可以依法向对方追偿由于提供虚开发票而带来的经济损失。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12-01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的重要凭证,因此,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相当严格,对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其中进项税额的行为,会要求补缴税款并可能给予罚款,甚至会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是按照税法的规定,即使是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需要补缴已经申报抵扣的税款,不少作为受害者的受票方企业因此承受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对于这一问题,不少纳税人也深感无奈。他们认为,开票的主动权在销售方,受票方很难核查发票的真伪和来源,对货物的真正所有权也难以核定,对支付货款的最终去向也不便追查。如果对方是有意虚开发票,对一些问题更是讳莫如深,一般不会提供有关真实情况。所有这些都是纳税人在防范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的不利因素。但是,笔者认为,纳税人如果能够积极主动采取一些有效的防范措施,还是可以尽量减少其中相应的风险。一、要提高防范意识,从思想上重视虚开发票问题一些纳税人在购买货物时,认为只要对方给货、给票,我就付款,拿着专用发票回去就可以抵扣税款,不关心货物来源、不关心发票来源、不关心货款的去向,这是对国家、对自己都不负责任的态度。思想上的麻痹,很可能给虚开发票提供可乘之机。一旦取得虚开发票,受损失的当然是自己。因此,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一定要自业务发生之初就建立防范意识,着重是要关注对方销售业务的真实性、发票的真伪、发票来源的合法性、纳税人的资格等,关注对方的业务活动是否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对其中的关键细节,首先要有大胆怀疑的态度,然后再运用排除的方法,逐步消除各个疑点。对其中的重点疑点,更是要锲而不舍、追查到底,务必要确保取得发票的合法性,否则宁可放弃这笔业务,另辟其他购货途径。二、要择优选取购货对象在当前市场经济相当活跃的情况下,纳税人对购货对象的选择有很大的余地。因此,纳税人在采购货物的时候,除了要考虑商品的质量和价格之外,还要尽量选取与规模大、经营规范、信誉高、经营时间久的企业发生业务。这类企业一般都注重企业的外部形象,为了追求长远的发展,更加注重对客户的信誉,一般不会做损害客户利益的事,从这些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相对要小得多。而一些小型企业,管理制度相对落后,监管不能到位,尤其是个别个体私营企业,投机心理浓厚,着重追求短期的效益,很容易被一些不法人员利用。因此,从这样的企业购进货物,对取得的发票更应当特别注意,要严格审查发票的合法性。三、对供货单位应当做必要的考察主要是要考察供货单位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生产能力、企业资质、货物的所有权、企业信誉等,对供货企业要有一个总体的评价,一旦发现供货企业提供的货物有异常情况就应当引起警惕,要求供货企业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对有重大疑点的货物尽量不要购进。一些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往往都是通过双方的业务员进行单线联系,缺乏对供货方进行必要的考察,不了解供货方企业的实际情况,很容易给虚开发票提供可乘之机。四、要尽量通过银行账户支付货款一些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使用现金进行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种付款方式有可能会造成开票是A企业,而实际收款却是B企业,即使是虚开发票也很难发现。一些小规模纳税人会要求其他一般纳税人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行为,往往开票企业与收款企业是不一致的。因此,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要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将货款划拨到供货企业的银行账户内,在这个过程中,纳税人可以再次对购进业务进行监督、审查,如果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与发票上注明的信息不符,就应当引起警惕,暂缓付款,先做进一步的审查。此外,纳税人通过银行账户划拨货款,将来一旦发生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供银行转款单据,这是真实付款的证据,可以用作定性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要证据之一,尽量争取从轻处理,避免加重处罚。五、要求开票方提供有关资料,落实内容的一致性和合法性在这个过程中,纳税人应当要求供货企业提供相关的资料,然后把供货企业的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的申请认定表、发票领购簿、开具的发票、出库单、提供的收款银行账户、入库的账簿及凭证等资料综合起来进行比对,具体要作如下审查:1.审查发票上的销货单位名称与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的申请认定表、发票领购簿、出库单、提供的收款银行账户、有关单证加盖的企业公章上的纳税人名称是否一致。对其中纳税人名称不一致的情况,要进一步追查原因,防止对方张冠李戴、借用其他企业的有关单证。2.审查企业提供的收款银行账户是否就是发票上注明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虚开发票的企业,由于开具的货物本身并不是本单位的货物,收取的仅仅是开票的手续费,而货款应当是由真正拥有所有权的其他企业收取,因此,对方提供的收款账户的开户名称并不是本单位的名称,而是真正拥有所有权的其他企业名称。在付款的过程中,如果对方提供的收款账户的开户名称与本单位的名称不一致,要引起警惕,追查原因。3.查看对方的发票购领簿,审查开具的发票是否是该单位依法领取的发票。一些虚开发票的企业借用其他企业的发票,如果查看该企业的发票购领簿,就会发现该企业没有领购这些开具的发票。4.要求开票企业提供一般纳税人的申请认定表,审查该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资格。如果企业不能提供一般纳税人的申请认定表,或者提供一般纳税人的申请认定表没有履行税务机关完整的审批程序,这就说明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不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如果对方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提请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除外),就说明这是虚开的发票。5.查阅该单位有关该货物的账簿、凭证,审查该企业是否真正购进或生产了这些货物。如果通过查阅,发现该企业没有购进或生产这些货物,或者购进、生产的货物极少,而销售却很大,这很可能说明企业是在为他人虚开发票。六、对有疑点的发票,要及时向税务机关求助、查证纳税人如果对取得的发票存在疑点,应当暂缓抵扣有关进项税金,首先要通过自己的调查,落实发票的性质;而对有些问题,鉴于纳税人缺乏相应的技术和手段,无法进行深层次的调查,此时,纳税人可以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求助、查证,税务机关可以利用金税工程系统中的协查系统,向供货方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发送协查函,请对方税务机关进行调查,落实发票的性质、来源和业务的真实性。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一是对存在疑点的发票,一定要暂缓付款和暂缓申报抵扣其中的进项税金,待查证落实后再作处理。二是对大额购进货物,或者是长期供货的单位,更应当作重点审查。因为对大额购进货物如果不做审查,一旦出现虚开发票问题,将会造成很大的损失;而对长期供货的单位如果不作审查,一旦出现虚开发票问题,很可能会逐渐累积成重大问题。三是企业在购进货物时要重视取得和保存有关的证据,一旦对方故意隐瞒有关销售和开票的真实情况,恶意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自身造成了经济损失,可以依法向对方追偿由于提供虚开发票而带来的经济损失。■(作者单位:济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南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23-04-20

如何防范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欢迎关注,点赞,业务办理请私信,一、发生真实交易 企业确实购进了商品或接受的服务,而且供应商是开票企业,而不能是冒充开票企业名义的业务员或开票企业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企业需要注意:鉴于开票企业与冒充其名义的业务员之间可能恶意串通以隐瞒开票人与实际供应商不一致的情况,受票方不能仅取得业务员提供的,加盖开票人印鉴的介绍信等证据,而需要通过去电、去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开票企业核实,并注意留存相关证据 二、付款与交易一致 以下两种情况均符合要求: 一是企业确实向开票方支付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即严格意义的“三流一致”。为证明这一点,企业需要采用可靠的,可追溯资金流向、事后可取证的结算方式,如对公账户之间银行电汇或转账票据,尽量避免用现金或现金支票结算 二是虽然企业不是向开票方支付款项,但有证据证明开票方已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关于何谓“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39号公告无明确规定,但可参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一)第45条中的规定:“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可见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应为可以证明到期债权的书面合同。因此,企业发生大额交易时需要注意与开票方签订书面合同以防范风险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一致 企业购进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品名、数量、金额应当与发票记载一致,如何发票记载内容与已订立的书面合同不一致,应尽可能及时修改合同。如果同一批次购买货物或服务种类较多,应当分别开具发票,或者取得开票方在防伪税控系统中打印的销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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