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tjnu.edu.cn/women/chinas/xuezhewenku/dufangqin/d9.htm这里面有全面的解释和总结
古代丈夫遗弃妻子有七种理由,为七出。《孔子家语·本命》:“七出者:不顺父母,出;无子,出;淫僻,出;嫉妒,出;恶疾,出;多口舌,出;窃盗,出。不顺父母者,谓其逆德也;无子者,谓其绝世也;淫僻者,谓其乱族也;嫉妒者,谓其乱家也;恶疾者,谓其不可供粢盛(操办祭品)也;多口舌者,谓其离亲也;窃盗者,谓其反义也。”这是“七出”一词及其内容的最早记载。丈夫根据其中任何一条,都可以遗弃妻子。七出,又名“七去”,见《大戴礼·本命》和《烈女传·宋鲍氏女宗》;又叫“七弃”,《见公羊传·庄公二十七年》何休注。这几本书都早于《孔子家语》。这说明,七出的封建礼教在汉代就已经确立了。《唐律疏议》载有七出明文,说明至少到唐代,按照七出条款遗弃妻子,不但合礼,而且合法。唐孔颖达在解释七出时说:“天子、诸侯之妻无子,不出。唯有六出耳。”
除了七出,古代还有“三不出”,就是有三种情况丈夫不能出妻。据《大戴礼·本命》记载,一、妻曾为公婆持三年之丧,不能出;二、娶时男方贫贱,后来富贵,不能出;三、有所娶而无所归(即娘家已无人),不能出。《唐律》规定,丈夫违犯“三不去”中任何一条,都要“杖一百,追还合”。
三从四德是封建礼教给女子规定的道德标准。《仪礼·丧服》中说到:“妇人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礼记·昏义》载,在女子出嫁前三个月,要‘教以妇德、妇言、妇容、妇功。”孔颖达疏:“未嫁之前,先教以四德。’妇德,指贞顺;妇言,指辞令;妇容,指仪态;妇功,指女工,即刺绣之类的女红。
中国古代离婚制度
婚姻关系的终止有两个原因:一是配偶一方死亡或宣告死亡;二是因双方的离婚行为。第一种原因是婚姻终止的自然原因。离婚,是生存的配偶运用法律手段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这是由双方主观意志所决定的。离婚,不仅在双方婚姻当事人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而且还直接涉及子女的抚养教育等问题,从而对家庭和社会都产生重大影响。因此,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古今中外的婚姻立法,对离婚问题都作了专门规定。
离婚作为一种制度,有它发生、发展的历史。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和婚姻制度同时产生,并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
离婚一词,是现代各国法律统一的用语。在古代社会,由于男女社会地位的不平等,特别是在离婚问题上,丈夫有休妻的特权,而妻子无离婚的自由。因此,中国古代法律上不用离婚这个词语,而用"绝婚" 、"离弃"、"休妻"、"出妻"等用语。结婚,认为是合二姓之好,而离婚,则认为是绝二姓之好,所以叫绝婚。而"休妻"、"离弃"则是指丈夫遗弃妻子。
一、中国古代历史上存在过的离婚主义
从中国古代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看,它已经经过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半殖民地半封建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在几千年的演变中,基本上有两大立法主义,一为禁止离婚主义,一为许可离婚主义。
(一)禁止离婚主义
禁止离婚就是禁止一切离婚的主张。古籍中记载:"夫妇影必世相依","夫妇之道,不
可不久也。"特别是妇女,规定"从一而终"。不论在何种情况下,也不能离婚,难字虽有休妻的权利,但这个权利也是受限制的。
禁止离婚主义理论根据,归纳起来有三点:
1、 宗教说。
从宗教的观点看,婚姻乃神的意志,非人力所能为,因此人不得违背神的意志而离婚。所谓"神作之合"、"天作之美"都是这个意思。就中国认为人间的婚姻问题是月下老人决定的,叫"神媒",本人是不能违抗的。基督教圣经记载:"开辟之出神造男女,是故人离父母而合于妻,凡此二人,应为一体。"
2、道德说。
不论是奴隶主阶级或是封建地主阶级,对离婚都存在偏见。他们认为婚姻是人生的大事,结了婚就应该"白头偕老",离婚时一种罪恶,是一件丑事、坏事。因此,离婚时不合道德的。如果允许离婚,就等于允许淫乱,就会导致公共道德的堕落和社会风气的败环。
3、子女利益说。
子女是婚姻的自然结果,夫妻有抚养、教育子女的天职,若允许离婚,必然影响子女的利益。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也不应该允许离婚。
禁止离婚主义虽然盛行一时,有些理由(如子女利益说)也有一定道理,但这种主张违背了婚姻的本质。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主义逐渐被淘汰,被允许离婚主义取代。
(二)许可离婚主义
许可离婚主义即允许夫妻一方或双方离婚的主张。一方要求离婚,叫单意离婚;双方离婚,叫协议离婚。不论是一方要求还是双方同意,离婚应该准许。持许可离婚主义的人认为,婚姻是一种契约,允许自由缔结,也应允许自由离异,这叫做契约说。还有人认为,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应该是以敬老为本,如夫妻情意消失,关系无法维持,应允许离婚,这叫做感情说。
许可离婚主义总的宗旨是允许离婚,但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又有经济、政治、文化和男女社会地位等的不同,它大体上经历了专权离婚主义、限制离婚主义和自由离婚主义三个阶段。
1、专权离婚主义。
即允许男子单方面离婚。丈夫享有离婚的特权,确切地说,是休妻的特权。这种离婚以丈夫及其父母的意志为转移,不比经过诉讼程序。只要丈夫一方有意思表示,写封休书就行,这种主义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法律中都有反映。从历史发展开看,奴隶社会的形成,就是夫权战胜母权的结果。男子在家庭中居于统治地位。男女结合后,女子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均属于丈夫所有。因此,在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离婚是丈夫的特权,妻子则无离婚权。中国古代的"七出"制度就是典型的专权离婚主义的代表。
2、限制离婚主义。
即允许人们离婚,但要有一定的限制。及具体规定允许离婚的各种理由。这种离婚,法律要求必须具有一定的原因,必须经过法院裁判,并且要求乙方构成某种错误。这种离婚主义的特点是:一方面,认为夫妻感情不和不符合夫妻本意,可以允许离婚,其不同于专权离婚主义的是,既允许男子离婚,也允许女子离婚;另一方面,又认为离婚是影响社会、家庭和子女,所以又有有必要的限制。限制离婚主义比专权离婚主义前进了一步。
限制离婚的法定理由,包括两方面:一是有责的,即有过错,指一方或双方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夫妻关系的准则和道德行为的,如重婚、通奸、虐待、遗弃等;二是无责的,即无过错,指这些原因虽然不是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但他对夫妻关系的维持有直接的影响,如生理缺陷、患精神病等。
从形式上看,这些限制离婚主义所列出的离婚理由适用于夫妻双方,但实际上,女子要提出离婚要比男子严格得多,如通奸,妻子与人通奸,丈夫可以提出离婚,而丈夫与人通奸,必须达到姘居的程序,妻子才能提出。
3、自由离婚主义。
即依照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志而离婚的主张。提出这个主张的是资产阶级,他们认为婚姻是契约,当然可以自由离婚。自由离婚主义与限制离婚主义的区别在于:第一,自由离婚主义立法不列举法定离婚理由,之作概括性规定,而限制离婚主义则列举法定离婚理由;第二,自由离婚主义不限制当事人的离婚诉权,不管有无过错,法律不剥夺当事人的离婚请求,而限制离婚主义对有过错方则限制其离婚请求;第三,自由离婚主义是从婚姻本质出发所作的限制性规定,能适应各种离婚纠纷,限制离婚主义手法定理有的局限,对法订立哟,法院可以不受理,这使得一部分当事人的正当要求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第四,自由离婚主义有利于真正实现男女平等,而限制离婚自由的法定理由往往有利男方。
二、 中国古代离婚制度
(一)七出或七去
七出作为离婚的条件,在西周就已出现。《周礼》规定,丈夫可以以七种理由休弃妻子,即所谓的"七去",也叫"七出"。所谓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
1、 不顺父母或不事舅姑
按中国礼法,媳妇要绝对服从公婆,以婆婆的言行为标准,作婆婆的影子。如媳妇违反公
婆的心意,即是芝麻小事,也可能被夫休弃。夫休妻有时完全依据父母的好恶,而非出于本意。
2、 无子
生子立后,是古代婚姻的一个主要目的。无子被出,视为理所当然。虽然妻不生子并不见
得就是由于她的生理原因。生子不像父,页会受到夫的歧视、怀疑,而至休弃。
3、 淫
淫能乱族,妻子有不贞行为,乱了夫家的血统,所以列为出妻的一大理由。但在古代,丈
夫有时只是怀疑妻子有乱伦的行为,但没有证据,往往也提出离婚。唐《霍小玉传》:"李益对妻心怀疑恶,猜忌万端,竟讼于公庭而遣之,三娶率皆如初。"元代以后妻子犯奸,是对适用三不去的唯一限制。
4、 嫉妒
妻子有嫉妒的心理,影响了丈夫娶妾、多妻,或引起妯娌、姑婆和婆媳不和。
5、 恶疾
妇女有恶疾,不可与丈夫共"粢盛"。意思是说妻子的了严重的不好治愈的疾病丈夫不能
和妻一起吃饭,不能一起去祭祀祖先。
6、 多言
儒家一直把妇言视为祸源之一。"勿听妇人言"乃使封建家规的格言。妻子对家事多言多
语,离间家庭关系、影响和睦。
7、 窃盗
在中国古代,女子一旦嫁入夫家,就没有了财权,甚至嫁妆都要归夫家所有。所以,妻子
如果擅自动用家庭财产,就是窃盗行为,违反了封建的"义"。
妻子如果犯了其中的一条,丈夫就可以把妻子休弃。七出制度实际上反映了包办买卖婚姻把妇女当作私有物,是片面的强加给妇女的枷锁。七出与其说是解决男女双方之间的对抗,不如说是靠牺牲妇女的利益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保全宗法孝道、保证男方传宗接代。
但在特殊情况下,不能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余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故称"三不去",也叫"三不出"。如果妻子无处可去,如果妻子为公婆守孝三年,如果娶妻时夫家贫苦,后来富裕了,在这三种情况下,长取不能休弃妻子。但是,对于七出的淫、恶疾,不适用三不去。
(二)义绝
《唐律o户婚律》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义绝是一种强制离婚制度。如果夫妻之间、夫与妻的亲属之间或妻与夫的亲属之间、夫妻双方的亲属之间,发生了法律所指明的事件,如殴打、杀害、奸情等,不论夫和妻的意愿如何,必须离异,违者要受刑事处罚。这种官方强制离婚,反映了封建统治阶级对人们婚姻关系的直接干预。
唐律所列的议决范围包括:1、夫欧妻之祖父母、父母;2、父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3、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4、妻欧詈夫之祖父母、父母;5、妻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6、妻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母奸;7、妻欲害夫者。与有以上七种情况,都属于义绝。
(三)和离
唐律规定:"若夫妇不相安偕而和离者,不坐。"所谓和离就是夫妻双方合意离婚。唐代以前,已有和离现象,单用法律规定和离,则自唐律开始,这是相当进步的措施。后世王朝皆承用此条。
和离是从我国古代带有民主性质的民族习俗发展而来的,而不是由包办聘娶婚直接产生的,因此它只是七出、义绝的补充,及时和离也采取休妻的形式。和离可能处于双方自愿,但又以父母作主为前提。和离的后果对妇女不利。如果不是经过父母同意的,妇女归宗,日子不会好过。经父母同意而和离,即使再嫁不受歧视,其地位也很难同初嫁时相比。虽然法律有和离的规定,但实际上实例非常少。
三、 其他离婚条件
(一)违反婚约而离异
1、 悔婚
唐律规定,如果女子与人有婚约又许他人,并与第二个男子成婚,则判定女方与后夫离婚,而归前夫。前夫如果不要,可以加倍索回聘礼,女子则归后夫。
2、 妄冒
古代的妄冒有两种情况:本人妄冒,如幼小诈说长大;他人妄冒,如已有残疾,令姐妹冒充本人。如果妄冒,没有成婚的,则取消婚约;如果已成婚的,则离异。
(二)违反一夫一妻制而离异
我国古代法律只允许有一个正妻,这是为了区别嫡庶,便于嫡长继承。因此,我国古代是一夫一妻多妾制,严禁一夫二妻制。《法经o杂律》:"夫有二妻则诛。"唐律规定:"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国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因此,在中国古代如果违反了一夫一妻制,则第二次娶妻要以离婚处理。
(三)因婚姻违法而离异
违法婚姻的离异,可以分为两种:
1、 结婚违反禁止性规定而依法要离异或可能造成离异的后果。这种情况又包括两种:第一,
必须离异的;第二,可能离异的,按法律应该离异,但因情况特殊,法律明确指出:"听不离",如居丧嫁娶。
2、 以犯罪手段为自己或他人成立婚姻的。如抢夺他人的妻女奸占为妻妾等,如果成婚,则
依法离异。
四、离婚后的复婚问题
男女离婚后能否复婚?立法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如果是违律为婚的,婚姻本身就属于非法,离异之后自然不能在里婚姻。如果合法婚姻,离异而已改嫁者,不许复婚,没有改嫁的原则上可以复婚。
大约在宋朝以前,复婚不仅为法律所不禁止,也不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但到了宋代,出现了"逐儿可以复归,放妻不可复合"的说法。但这只是舆论,没有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