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但这是超市的合法管理行为。
存包是超市面对大众消费者的一种管理行为,是一种防范措施,他虽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并不对确定的个体权利造成侵害,既无侵害行为,也无侵害结果,在法律上并未对消费者的人格权进行现实的侵害。
而且,在顾客进入超市之前,购销合同的订立过程就视为还没开始,强制存包的要求可以说只是该合同的附属条款,顾客不存包不得入内表示超市不同意订立该合同,所以,严格来说,也不能说是超市的“霸王条款”。
超市应该对顾客的存包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即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对保管、寄存物品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而且还须寄存人向保管人移寄存物的占有。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超市购物强制存包 顾客称侮辱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