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第二章 隐患排查

如题所述

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的第二章着重于对重大隐患的管理和处理。重大隐患被定义为《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中列出的15种关键安全问题,一旦企业发现此类隐患,应立即停止生产,优先解决。

煤矿企业需建立完善的隐患排查制度,由主要负责人每月组织至少一次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会议,涉及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的共同参与。排查出的隐患应详细记录并存档,以便跟踪和管理。

现场监督是确保安全的重要环节,任何违章指挥、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都将被及时发现并严厉查处。遇到重大隐患,企业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向主要负责人报告,确保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隐患的管理分为一般和重大两类。一般隐患由主要负责人指定责任人进行整改,要求立即或限时完成,并进行验收。而重大隐患需要企业主要负责人亲自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资金、期限等关键信息,并组织实施。整改结束后,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自我检查。

每季度第一周,煤矿企业需提交上季度的重大隐患报告,内容包括隐患产生的原因、当前状况、危害分析、整改计划、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对于重要的隐患情况,应随时向当地政府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政府部门接到报告后,会对不符合要求和措施不完善的隐患提出修改意见,并进行登记,指定专人跟踪监控,确保企业能按照要求进行彻底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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