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会承担怎样的后果?

如题所述

2014年12月,某制药厂依据年度计划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药厂教育和培训的期限为五天,在培训期间要求全体员工无特殊情况必须参加,且安排专人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及参加人员。在培训的最后一天,制药厂会对培训情况用考试的方式对员工进行考核。在培训期间,制药厂的大部分员工都能做到按时报到,认真听课,但是仍有小部分人尤其是几名部门经理常常迟到早退,甚至在考核的时候完全由他人代笔。后制药厂考虑到培训的整体效果,并未将培训的实际情况记录在培训档案上。企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会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近年来,安全生产事故不断发生,而很多时候安全培训不到位也是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安全培训不到位是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隐患,因此,通过教育培训,提高决策者、管理者、劳动者,特别是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知识、技能,是打好安全生产持久战、攻坚战的关键环节。为防止安全培训流于形式,我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同时也规定一旦生产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那么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要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的处罚。本案中,该制药厂依法应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但是考虑到培训的整体效果及相关部门检查、监督的需要,未能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依法应限期改正,可处罚金,如逾期仍未改正的,则会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综合治理,教育先行。在现代安全生产活动中,安全教育培训应该无处不在,这是用生命和鲜血换来的经验教训。因此,企业应该主动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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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5-09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