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委托人应该负责吗?

如题所述

现实困惑

甲受某物业公司委托去外地采购一批电话机,甲在途中遗失了盖有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和介绍信。在与电话机厂签订合同时,甲说明其受物业公司委托采购电话机,电话机厂打电话向物业公司进行询问,物业公司对甲的身份予以确认。合同订立后,供货方电话机厂将电话机运到物业公司后,物业公司却拒绝接受,卖方为此损失5000元。该损失应由谁承担呢?

律师答疑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前提,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委托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甲受某物业公司委托去外地采购一批电话机,虽然遗失了盖有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和介绍信,但是甲告知了电话机厂真实情况,电话机厂还向物业公司进行确认,在此情况下甲与电话机厂签订合同。依法该合同直接约束电话机厂和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不予履行该合同,则由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由其赔偿电话机厂5000元损失以及其他经济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零二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法理荟萃

在间接代理制度中,法律专门赋予了委托人介入权,作为一种形成权,其权利的行使产生的法律效果为委托人得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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