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万方农贸公司与绿岛家禽养殖场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绿岛家禽养殖场在2004年1月向万方农贸公司供应1万只家禽;万方农贸公司支付预付款10万元;如有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2003年10月,万方农贸公司按期支付预付款10万元。
2004年1月,因当地发生禽流感,绿岛家禽养殖场的家禽被全数扑杀。万方农贸公司闻讯后通知绿岛家禽养殖场解除合同,要求对方返还预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绿岛家禽养殖场认为: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原因是不可抗力所致,而非主观过错,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至于预付款,由于是万方农贸公司首先提出解除合同的,故无权要求返还。万方贸公司无奈,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合同、仲裁、诉讼等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中经济法律关系的性质及其构成要素.
2、引起本案经济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是什么?
3、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纠纷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