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电梯在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描述

如题所述

质检特函〔2015〕7号文件中对家用电梯的监管作出了明确规定:个人(家庭)自用的起重机械,如果不涉及职业安全和公共安全,将不纳入监管范围。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司(局)函质检特函〔2015〕7号指出,对于个人(家庭)自用的特种设备,如机械式停车设备等,其安全监管问题已有明确回复。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了关于个人(家庭)自用特种设备监管问题的请示(鲁质监特字〔2015〕74号),并进行了研究。针对该问题,质检总局特此回复如下:
一、承压类特种设备,如《特种设备目录》中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若发生事故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因此均纳入监管范围。
二、关于机电类特种设备,包括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监管,《特种设备目录》通过定义的形式已经明确界定。个人(家庭)自用的起重机械,如果不涉及职业安全和公共安全,则不纳入监管范围。
国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201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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