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校里财务常用到的会计科目有哪些?

在学校做财务简单还是在企业做财务简单啊?

首先,确定学校是民办还是其他,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对外不筹集资金且规模较小的民办学校可选择执行 《小企业会计制度》;其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对于初学者一开始相对来说是学校简单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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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州 市 教 育 局
广 州 市 财 政 局 文件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穗教财基[2005]19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民办学校财务
会计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教育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管民办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类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将《广州市民办学财务会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教育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五年六月八日

广州市民办学校财务会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办学校的财务会计工作,规范财务管理,加强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以及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审批或管理的、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出资人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包括高等院校、 中等职业学校、中学、小学及其他培训机构。
第三条 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对外不筹集资金且规模较小的民办学校可选择执行 《小企业会计制度》;其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民办学校所属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的校办产业执行相应的企业会计制度,并定期向民办学校报送会计报表。
民办学校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并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第四条 民办学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没有配备会计人员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第五条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控制制度,规范学校财务会计管理。
第六条 民办学校收入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民办学校通过提供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杂费、住宿费及其他办学收入,包括学历教育收入、非学历教育收入, 以及民办学校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而获取的教育经费补助款等。
其他业务收入指民办学校主营业务之外的附带业务所得,主要包括租赁收入、学校科研收入。
投资收益是指民办学校向勤工俭学项目投资和其他对外投资所获得的收入营业外收入包括捐资助学收入和其他非办学收入。
(—) 捐资助学收入是指受教育者自愿捐赠的款项。
(二) 其他非办学收入,指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罚款收入、债务重组收益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等。
第七条 民办学校按学年、学期或学段收取的学历教育收入和非学历教育收入,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到每—个教学月份 收取的捐资助学款,当期确认收入。
受教育者中途退学的,所退学杂费及捐资助学款直接冲减当月收入。
第八条 民办学校的各项收入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九条 民办学校的各项收费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条 民办学校的支出包括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支出等。
(一)主营业务成本包括学历教育支出、非学历教育支出。
支出项目包括与教学直接相关的教师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险费、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教学场地设施、设备的租赁费、折旧费,教研活动支出,教学资料支出等。
(二)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包括与教学收入直接相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堤围防护费等。
(三) 管理费用包括教师以外的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险费、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非教学场地设施、设备的租赁费、折旧费,招待费,会议费, 印刷费, 办公费,专用材料支出, 劳务费,水电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印花税, 学校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四)财务费用包括利息支出、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五)其他业务支出是指民办学校从事其他业务活动所发生的有关成本和费用支出。
(六) 营业外支出是指与民办学校办学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出售无形资产损失、罚款支出、非常损失等。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的学历教育收入和非学历教育收入、学历教育支出和非学历教育支出应当划分清楚;无法划分清楚的支出项目,应合理确定标准进行分摊归集到有关项目下;分摊标准一经确定,本年度内不得变更,下年度确需变更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变更的内容、事由和影响。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支出范围, 国家有规定的,应当严格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 民办学校应该明确作出规定。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固定资产应按类别设置和登记明细账,定期盘点和对账,保证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民办学校购置的大批量小件耐用物品应列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一般为:
(—)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 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和陈列品为10年;
(三) —般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为5年。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是指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办学需要提取的下列资金:
(一)发展基金。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民办学校应当从 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 金,用于民办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年度净收益是指民办学校年度收入扣除办学成本后的余额。
(二)奖学助学基金。奖学助学基金是指按照董事会等决策机构确定的比例在办学结余中提取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助,用于支付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
(二)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是根据董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决议在办学结余中提取的风险防范基金,用于民办学校发生意外事故和学校终止的善后处理。
(四) 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和董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决议提取的其他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民办学校各专项资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经费,应当在每年度末向教育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还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出资人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可分配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合理回报。
办学结余,是指民办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
可分配的办学结余是指办学结余扣除按民办学校的规定提取奖学助学基金、风险保证金以及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
第十八条 在《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制度》设置的会计科目基础上, 民办学校可根据业务需要增设以下科目:
(一)短期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设二级科目 “对外勤工俭学项目投资”。
1.本科目核算民办学校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独立核算的勤工俭学项目投资(不包括民办学校依法兴办的附属非独立核算的校办产业)。
2.以货币资金向勤工俭学项目投资,借记“短期投资——对外勤工俭学项目投资”科目或“长期股权投资——对外勤工俭学项目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以货币以外的资产向勤工俭学项目投资,若合同确认的价值高于账面价值,则按合同确认的价值和应交纳的税费,借记“短期投资一一—对外勤工俭学项目投资”科目或“长期股权投资——对外勤工俭学项目投资”科目:以固定资产向勤工俭学项目投资时,按已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库存物资”、“无形资产”、“应交税金”等科目,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若合同确认的价值低于账面价值,则按合同确认的价值和应交纳的税费,借记“短期投资——对外勤工俭学项目投资”科目或“长期股权投资——对外勤工俭学项目投资”科目;以固定资产向勤工俭宇项目投资时,按已提的折旧 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库存物资”、“无 形资产”、“应交税金”等科目,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4.收回对勤工俭学项目的投资时,借记“银行存款”、 “库存物资”、 “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短期投资——对外勤工俭学项目投资”科目或“长期股权投资——对外勤工俭学项目投资”科目;按收回投资与账面数的差额, “借”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5,本科目应按投资对象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6.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办学校对勤工俭学项目的投资总额。
(二)增设负债类一级科目 “预收账款”科目,并下设二级科目“学历教育收费”和“非学历教育收费”。
1. “学历教育收费”科目核算每学期初或学年初预收的受学历教育者的学杂费。民办学校收到学历教育者的学杂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学历教育收费”;确认收入时:借记“预收账款——学历教育收费”,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学历教育育收入”。
2. “非学历教育收费科目”核算每学期初或学年初预收的受非学历教育者的学杂费。 民办学校收到非学历教育者的学杂费时,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非学历教育收费”:确认收入时:借记“预收账款——非学历教育收费”,贷记“主营业务收入一一非学历教育收入”。
(三)增设负债类一级科目 “奖学助学基金”。
1.本科目核算民办学校计提的奖学、助学金。本科目应设置“奖学金”、 “助学金”两个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月末,本科目余额归到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反映。
2.计提和使用奖学助学金的办法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计提奖学、助学金时,借记“利润分配——奖学助学基金”科目,贷记“奖学助学基金”科目;支付时,借记“奖学助学基金”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办学校已计提但尚未支付的奖学、助学金;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民办学校实际支出数大于计提数的差额,即需要补提的奖学助学基金。
(四)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二级科目“代管款项”。
1.本科目核算民办学校接受委托代收、代管的各类款项。
2.本科目应按代收、代管的各类款项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如代购课本款、代购校服款、代管学生食堂伙食款、代收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款项。
3.民办学校收到代收代管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代管款项”。代为支会各项代收代管款项及事后结算退回余款时,借记:“其他应付款一代管款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盈余公积科目下设二级科目“法定盈余公积(发展基金)”
1.本科目核算民办学校提取的发展基金。
2.按规定提取发展基金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发展基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发展基金)”科目。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办学校提取的发展基金余额。
(六)盈余公积科目下设二级科目“任意盈余公积(风险保证金)”。
1.本科目核算民办学校自行确定的从办学结余中提取的风险保证金。
2.提取风险保证金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风险保证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风险保证金)”科目。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余额,反映民办学校提取的风险保证金余额。
(七) 主营业务收入下设二级科目“学历教育收”、“非学历教育收入”。
1.“学历教育收入”和“非学历教育收入”科目核算民办学校收取的办学收入。
2. 民办学校收到办学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是否学历教育的收入分别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学历教育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非学历教育收入”。
(八) 营业外收入科目下设二级科目“捐资助学收入”。
1.本科目核算民办学校在受教育者入校之初收取的建校资助款等。
2.民办学校收取捐资助学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捐资助学收入”科目。
(九)营业外收入下设二级科目 “其他非办学收入”
1.本科目核算民办学校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
2.民办学校取得其他非办学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其他非办学收入”。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制度》时,有关内容在以下科目核算:
(一)本年办学结余使用“本年利润”科目;
(二)分配办学结余时使用“利润分配”科目;
(三) 以前年度办学结余的调整使用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第二下条 本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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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9-24
  学校属于行政事业单位,采用收付实现制,与企业的权责发生制不同,比企业的财务简单。

  101 现金 反映现金的收入、付出和结存情况。
  102 银行存款 反映银行存款的收入、付出和结存情况。
  103 有价证券 反映有价证券的购入、兑付及库存情况。
  104 暂付款 反映暂付款的发生、收回情况,按债务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明细帐。
  105 库存材料 反映库存材料的购入、领用、库存情况。
  106 固定资产 反映固定资产(标准:一般设备单价500元,专用设备单价800元以上)实有数及增减变动情况。
  201 应缴预算款 反映应缴预算款的收到、上缴财政情况。
  202 应缴财政专户款 反映应缴财政专户款的收入、上缴及未缴情况。
  203 暂存款 反映暂存款的发生、结算情况,按债务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明细帐。
  211 应付工资(离退休费) 反映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在职人员工资和离休、退休费。
  21101
  在职人员
  212 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 反映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出台的津贴补贴。
  21201
  在职人员
  21202
  离休人员 由地方社保部门发放的离退休费不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核算范畴。(财办库〔2006〕296号)
  21203
  退休人员
  213 应付其他个人收入 反映按国家规定发放给个人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误餐费、夜餐费,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个人国外零用费,发放给个人的一次性奖励等。
  21301 在职人员
  21302 离休人员 由地方社保部门发放的离退休费不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核算范畴。(财办库〔2006〕296号)
  21303 退休人员
  301 固定基金 反映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固定基金。
  303 结余
  30301 基本支出
  30302 项目支出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项”级科目设置明细帐。
  401 拨入经费
  40101 基本支出
  40102 项目支出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项”级科目设置明细帐。
  404 预算外资金收入
  40401 基本支出
  40402 项目支出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项”级科目设置明细帐。
  407 其他收入
  40701 基本支出
  40702 项目支出
  501 经费支出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的“款”级科目设置明细帐。
  50101 基本支出 反映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5010101 工资福利支出 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501010101 基本工资 反映按规定发放的基本工资。
  501010102 津贴补贴 反映按规定开支的各项津贴和补贴,包括考勤考职奖、冷饮费、煤气补贴、交通补贴、移动通讯补贴、住宅电话补贴、过节费、夏令用品费等。
  501010103 奖金 反映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奖金,包括考勤奖、目标考核奖,单位自定项目。
  501010104 社会保障缴费 反映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等。
  501010106 伙食补助费 反映单位发给职工的伙食补助费,如误餐补贴。
  501010109 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反映上述项目未包括的人员支出,如各种加班、值班补贴,临时人员工资补贴等。
  5010102
  商品和服务支出 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但军事方面的耐用消费品和设备的购置费、军事性建设费以及军事建筑物的购置费等在本科目中反映。)
  501010201 办公费 反映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501010202 印刷费 反映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501010203 咨询费 反映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501010204 手续费 反映单位支付的各类手续费支出。
  501010205 水费 反映单位支付的水费、污水处理费等支出。
  501010206 电费 反映单位的电费支出。
  501010207 邮电费 反映单位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501010209 物业管理费 反映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501010210 交通费 反映单位车船等各类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军用油料费除外)。
  50101020101 燃料费 反映单位汽油费。
  50101020102 保险费 反映单位车辆保险费。
  50101020103 车辆修理费 反映单位车辆维修费。
  50101020104
  其他交通费 反映过路过桥、驾驶员安全奖等小车费用。
  501010211 差旅费 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干部及大中专学生调遣费,调干家属旅费补助等。
  501010212 出国费 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出国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支出。
  501010213 维修(护)费 反映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
  501010214 租赁费 反映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501010215 会议费 反映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501010216 培训费 反映各类培训支出。按标准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也在本科目中反映。
  501010217 招待费 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50101021701
  餐费 反映单位接待餐费。
  50101021702
  其他招待费 反映单位如房费、门票等其他接待费用。
  501010218 专用材料费 反映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501010224 被装购置费 反映法院、检察院、政府各部门以及军队(含武警)的被装购置支出。
  501010225 专用燃料费 反映用作业务工作设备的车、船设施等的油料支出。
  501010226 劳务费 反映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临时聘用人员、钟点工工资,稿费、翻译费,评审费等。
  501010227 委托业务费 反映因委托外单位办理业务而支付的委托业务费。
  501010228 工会经费 反映单位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
  501010229 福利费 反映单位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501010299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反映上述科目未包括的日常公用支出。如行政赔偿费和诉讼费、会员费、来访费、广告宣传、其他劳务费及离休人员特需费、公用经费等。
  5010103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反映政府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501010301 离休费 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和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护理费和其他补贴。
  501010302 退休费 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和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和其他补贴。
  501010303 退职(役)费 反映行政事业单位退职人员的生活补贴,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或军官、军队无军籍退职职工、运动员的退职补助,一次性支付给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的退役费,按月支付给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
  501010304 抚恤金 反映按规定开支的烈士遗属、牺牲病故人员遗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伤残人员的抚恤金,离退休人员等其他人员的各项抚恤金。
  501010305 生活补助 反映按规定开支的优抚对象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退役军人生活补助费,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和遗属生活补助,因公负伤等住院治疗、住疗养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长期赡养人员补助费,由于国家实行退耕还林禁牧舍饲政策补偿给农牧民的现金、粮食支出,对农村党员、复员军人以及村干部的补助支出,看守人员和犯人的伙食费、药费等。
  501010306 救济费 反映按规定开支的城乡贫困人员、灾民、归侨、外侨及其他人员的生活救济费,包括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费,随同资源枯竭矿山破产但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矿山所属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的生活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贫困户、麻风病人的生活救济费,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费,福利、救助机构发生的收养费以及救助支出等。实物形式的救济也在此科目反映。
  501010307 医疗费 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学生医疗费,羁押人员的医药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以及按国家规定资助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支出和对城乡贫困家庭的医疗救助支出。
  501010308 助学金 反映各类学校学生助学金、奖学金、学生贷款、出国留学(实习)人员生活费,青少年业余体校学员伙食补助费和生活费补贴,按照协议由我方负担或享受我方奖学金的来华留学生、进修生生活费等。
  501010309 奖励金 反映政府各部门的奖励支出,如对个体私营经济的奖励、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奖励、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等。
  501010310 生产补贴 反映各种对个人发放的生产补贴支出,如国家对农民发放的农机具购置补贴、良种补贴、粮食直补以及发放给残疾人的各种生产经营补贴等。
  501010311 住房公积金 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军队(含武警)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501010312 提租补贴 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行政事业单位、军队(含武警)向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租金补贴。
  501010313 购房补贴 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军队(含武警)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501010399 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反映未包括在上述科目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如婴幼儿补贴、职工探亲旅费、退职人员及随行家属路费、符合条件的退役回乡义务兵一次性建房补助、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费、对农户的生产经营补贴等。
  5010104 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 反映政府对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补贴。
  501010401 企业政策补贴 反映对企业的政策性补贴。
  501010402 事业单位补贴 反映对事业单位的补贴支出。
  501010403 财政贴息 反映国家财政对国家重点支持的企业和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助。
  501010499 其他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支出 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支出。
  5010110 其他资本性支出 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501011001 房屋建筑物购建 反映用于购买、自行建造办公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学生宿舍、食堂等建筑物(含附属设施,如电梯、通讯线路、水气管道等)的支出。
  501011002 办公设备购置 反映用于购置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的支出。
  501011003 专用设备购置 反映用于购置具有专门用途、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各类专用设备的支出。如通信设备、发电设备、交通监控设备、卫星转发器、气象设备、进出口监管设备等。
  501011004 交通工具购置 反映用于购置各类交通工具(如小汽车、摩托车等)的支出(含车辆购置税)。
  501011005 基础设施建设 反映用于农田设施、道路、铁路、桥梁、水坝和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支出。
  501011006 大型修缮 反映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允许资本化的各类设备、建筑物、公共基础设施等大型修缮的支出。
  501011007 信息网络购建 反映政府用于信息网络方面的支出。如计算机硬件、软件购置、开发、应用支出等,如果购建的计算机硬件、软件等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不在此科目反映。
  501011008 物资储备 反映政府、军队为应付战争、自然灾害或意料不到的突发事件而提前购置的具有特殊重要性的军事用品、石油、医药、粮食等战略性和应急性物质储备支出。
  501011009 其他资本性支出 反映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购置支出,以及其他上述科目中未包括的资本性支出。如娱乐、文化和艺术原作的使用权、购买国内外影片播映权、购置图书等。
  5010199 其他支出 反映不能划分到上述经济科目的其他支出
  501019904 未划分的项目支出 反映未按上述科目细分的项目支出。
  501019999 其他支出 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支出。
  50102 项目支出 反映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各项支出。
  …………
  502 拨出经费
  50201 拨出基本经费
  50202 拨出项目经费
  505 结转自筹基建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09-14
我觉得在学校做财务简单
第3个回答  2009-09-24
我不知道学校的会计科目有哪些,但是你可以去百度查的。但我知道学校属于事业单位,肯定比企业的财务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