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特别行政区行使什么的制度

如题所述

1. 法律分析:中央对香港、澳门的全面管治权,是指中央根据宪法和基本法对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所拥有的宪制权力。我国政府恢复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实际上就是恢复对这两个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全面管治权与高度自治权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全面管治权作为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基础和前提,而高度自治权则是中央全面管治权的具体体现。二者之间存在着根源与支流、本质与现象的关系。
2. 高度自治并非完全自治,也不是权力分配,而是中央授予的地方事务管理权。中央授予特别行政区多少权力,特别行政区就享有多少权力,不存在所谓的“剩余权力”。中央有权对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行使情况进行监督,有权依法对违反“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行为进行纠正。
3. 因此,在“一国两制”实践中,必须始终维护中央全面管治权,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将全面管治权和高度自治权对立起来;在任何情况下,特别行政区行使高度自治权都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和全面管治权,更不能以高度自治权对抗全面管治权。
4. 中央行使对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不仅体现了国家主权至上的原则,也符合香港、澳门居民的的根本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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