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四个基本因素:
1.其必须是所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承包商。
在合法的建设工程施工合作关系中,并不存在所谓的“实际施工人”这个概念,而是直接称之为“施工方"。
2.其必须是未经许可的承包商。
这类承包商并未获得相关的建设工程施工资质,违背了我国《建筑法》以及《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中的部分条款规定。
3.尽管他们与发包方之间不曾缔结过正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是他们实际参与了建设工作,从而与发包方建立了事实上的权益和义务关系。
4.他们必须与上家承包商(即非法转包商或违法分包商)并非劳务合作关系。
若是作为上述承包商的下属机构或受雇佣、代理的人员,那么便不能被定义为实际施工人。
实际施工人收取工程款项的途径主要包括:
1.首先,实际施工人应该向与其存在合同关系的转包商或违法分包商索求权利。
当实际施工人决定发起诉讼,要求支付工程款项时,需要首先将转包商或违法分包商列为被告,这便是实际施工人主张自身权益的主要路径和方向。
2.其次,实际施工人也可以直接将发包方作为被告进行起诉。
若实际施工人以发包方作为诉讼对象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应予以接纳。
在此基础之上,法院可以批准转包商或违法分包商成为案件的协审方。
发包方仅需对超出应付款项部分向实际施工人负有法律责任。
3.为了方便案件的审理过程,人民法院有权批准将转包商或违法分包商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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