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由企业单位或个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银行汇票是一种传统的票据结算工具,我国曾在50年代停止使用。为了适应改革开放以来多种经济成分、多种流通渠道、多种交易方式的不同需要,1984年后,在全国推广了银行汇票结算。银行汇票是一种使用最广泛的票据结算工具,1999年银行汇票的使用量已占异地结算业务量的40%。
银行汇票具有票随人到、方便灵活、兑现性强的特点,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向异地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使用。票随人到,有利于单位和个人的急需用款和及时采购;方便灵活,持票人既可以将汇票转让给销货单位,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分次支付或转汇;兑现性强,签发行系统内的异地代理付款行对持票人提示的汇票必须见票付款,有利于保障汇票得到付款。因此,银行汇票深受广大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的欢迎,其使用范围广泛,使用量大,对方便异地采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适用于企业单位先发货后付款或双方约定延期付款的商品交易。从1995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恢复办理商业汇票结算。这种汇票经过购货单位或银行承诺付款,承兑人负有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对付款单位具有较强的约束力,有利于增强企业信用,促进企业偿付货款。购销双方根据需要可以商定不超过6个月的付款期限。购货单位在资金暂时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凭承兑的汇票购买商品。销货单位急需资金,可持承兑的汇票以及增值税发票和发运单据复印件向银行申请贴现,以及时补充资金。销货单位也可以在汇票背面背书后转让给第三者,以支付货款。
(三)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凭以办理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转账或支取现金的票据。银行本票是1988年中国人民银行全面改革银行结算制度后推出的一种新的结算工具,1994年在全国城市推行。目前银行本票的使用量还不大,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票据的推广,银行本票的使用量将会逐步增加。
(四)支票
支票是我国传统的票据结算工具,在各城市(镇)范围内普遍使用。目前支票结算量约占同城结算业务量的75%。今后将进一步扩大支票的使用范围和对象,尤其是允许并提倡个体经济户和个人在银行开户使用支票结算,以减少现金使用,满足不同层次经济活动的需要。
支票可用于支取现金和转账,在同一城市范围内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清偿债务等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使用支票手续简便、灵活,还可以在支票背后签字转让给他人,便利商品交易和款项结算。收款人将支票交存银行,一般当天或次日即可入账用款。使用支票结算,单位和个人要遵守信用,必须在银行存款余额内签发支票,严禁签发空头支票。空头支票以及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银行予以退票,并按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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