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工业产品的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详尽有序,第二章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七条:检验检疫机构依据评定工作规范的规定,对本区域内的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的综合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及时告知相关企业。
评定标准涵盖多个重要方面:
第九条:根据综合评定,企业被分为四类:一类(优秀)、二类(良好)、三类(一般)和四类(较差)。
第十条:企业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评定小组,执行企业分类的评定任务。
第十一条:一类和四类企业的评定结果需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以确保公正。
第十二条:企业分类管理一般为三年一周期,可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对于初次出口的企业,检验检疫机构会将其纳入三类企业管理,以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和提升。
《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为规范对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检验监管工作,提高检验监管有效性,鼓励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诚实守信,增强责任意识,促进出口产品质量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而制定,适用于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检验监督管理。该办法列五章,三十八条,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7月18日公布的《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51号令)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