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产销售假药者根据情节可以分别给予或并处

如题所述

可以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并处两种处罚。
具体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甚至有期徒刑等。
一、行政处罚
对于生产销售假药者,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可以依法处以行政处罚。包括罚款,金额通常根据违法所得的数额或者药品销售额来确定,以达到惩罚和震慑的效果。同时,还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药品,防止假药继续流通危害社会。
二、刑事处罚
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生产销售假药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可能面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等刑事处罚。
三、并处处罚
在某些情况下,对于生产销售假药者的处罚可能同时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这种并处的处罚方式可以更全面地打击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综上所述:
对于生产销售假药者的处罚,应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依法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并处两种处罚。通过严厉的处罚措施,可以有效遏制假药的生产和销售,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九十八条规定: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三)变质的;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违法所得或者药品货值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或者药品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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