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一笔款项。
中标人(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实际发生了暂列金额所包含的工作,才能将其纳入合同结算价款;扣除实际发生金额后暂列金额的余额,属于招标人所有。
暂列金额一般不得超过估算总造价的20%。10版定额的暂列金额为税金外的全部费用。工程结算时,暂列金额应予取消,另根据工程实际发生项目增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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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列金额主要组成部分是设计变更和签证,对这部分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是: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程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单位,由发、承包双方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单价。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程子目的,可按成本加利润原则,由发、承包双方商定或确定变更工程单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