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形容旅游价值高?

如题所述

个人对于心随我动这四个字的理解为如果我的身体已经在旅行的路途中,我的心也会随着自己的身体一样得到心灵上的满足感。

不管是在国内的旅游还是境外的旅游,或者说旅行在大自然,城市,乡村,古迹等,每一个地方它能带给我们不仅仅是身体上的体验感甚至于心灵上的满足感。

比方来说,我们旅行在大自然中,或许是原始森林,或许是海边,这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你会深深体验到大自然的鬼斧神工,惊叹于我们人类的渺小,发现每一天每一刻我们还需要积极向上,用最好的心态去生活。

或比方来说,我们旅行在人文古迹中,穿梭在历史的河流里,你突然会偶尔问自己,几百年前,几千年前,人类是如何创造出来这般奇迹,你会惊叹于他们是如何做到的。

虽然说,旅游并不能给我们带来物质上的满足,如果说换位思考来讲,人类除了物质上满足感之后,也许更需要更多的精神层面和心灵层面的满足感,我们不仅仅只是一个独立的群体也更不是在某一方面孤独的需求着。在物质满足之后,或许我们需要得更多,正所谓的贬义(其实也包含褒义词)我们永远不会停留在某一方面的满足。我们会不停的去要求得到这与那。
旅行是每个人的基本的权利选择,只要你还对生活充满热情与希望,好奇心永远可以治愈你眼下的悲伤,如果你最近感到迷茫,可以选择去旅行散心、边走边想,看世界对比自己的成长经历,答案就会越来越清晰!梳理好内心,不在焦虑,回到现实生活做任何事情都会从容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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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1-04
旅游”从字意上很好理解袭。“旅”是旅行,外出,即为了实现某一目的而在空间上从甲地到乙地的行进过程;“游”是外出游览、观光、娱乐,即为达到这些目的所作的旅行。二者合起来即旅游。所以,旅行偏重于行,旅游不但有“行”,且有观光、娱乐含义。
第2个回答  2020-11-04
旅游价值评价问题主要是对旅游活动评价的科学性问题,而评价的科学性问题,关键是价值标准的科学性问题。这个问题至今一直未得到解决。在价值标准问题上,西方有些学者以内在的善、正当、义务等作为价值标准,有些西方学者以兴趣、爱好、喜欢、欲望、满足等主观的感受为价值标准。我国学者绝大多数都以旅游主体需要作为旅游活动的根本价值标准。有的学者除了以旅游主体需要为价值标准以外,还认为兴趣、偏爱也是价值标准。那么主体需要是不是科学的价值标准呢?实际上主体需要并非天然合理。需要有正当与不正当、健康与不健康、合理与不合理、有益与有害之分。例如吸毒、贩毒、嫖娼卖淫,都是从主体需要出发的,这些需要都是有害的需要。以主体需要作价值标准,必然产生混乱,甚至会做出荒谬的评价,把一些丑恶的现象说成有价值。所以主体需要不是科学的价值标准,更不能作为根本的价值标准。什么标准是科学的价值标准呢?科学的价值标准,至少需要三个条件:

一是 客观性。价值的客观性是价值的一般规定性。价值的性质和程度,它的一切表现总是可以在客观中找到根由,它归根到底是对客观世界的一种主观反映。科学的价值标准必须是客观的价值标准,兴趣、爱好等主观的东西,就不是科学的价值标准。

二是 以人为本。价值是相对于一定的主体而言的。同一客体对不同主体,其价值不同。要评价事物的价值,首先要确定主体,要运用主体尺度。但是这里一定要明确,这里的主体一定是社会主体,不是团体主体,更不是个体主体。当我们谈到客体对某一个体主体或团体主体的价值时,一般都运用主体利益标准。社会生活比较复杂,为了把握同一客体对不同主体的价值,必须以人民利益作为价值标准。人民利益是一条基本的价值标准,我们要以合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这里的利益,既包括经济利益、文化利益、政治利益、人身利益,而且包括长远的利益,要有利于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以人为本符合大多数人的这个根本的价值标准,因此,以人为本是旅游活动的价值标准。

三是内在规定性。内在规定性是旅游价值主体的内涵设定,也应该是符合大多数人根本价值标准的设定。因此在旅游价值取向上必须全面满足旅游与社会、经济、环境等方面的和谐发展。我们倡导的“高品质旅游”,必须符合当今的世界潮流和人类的主体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所谓的“ 高端旅游”、“奢华旅游”与“高品质旅游”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是对社会整体价值观的曲解。
第3个回答  2020-11-04
旅游价值是指一种旅游资源吸引力的大小,是以它适合从事某种活动的程度为衡量标准的。
旅游价值与其他价值有许多共同之处,为了进一步阐述旅游价值内涵,姑且把从不同角度审视到的旅游价值的表现称作“特点”来叙述。

  旅游价值具有层次性、客观性、伦理性与共同性等特点。

  1.旅游价值的层次性

  人们普遍认为旅游价值有经济价值、审美价值、社会价值、政治价值、文化价值、科普(或科研)价值、生态价值等等。应该认为,旅游价值是有层次性的,其核心是审美价值。其他价值形式是由审美价值而派生的基本价值。旅游价值是以审美价值为核心的一个价值群体,人们在言及“旅游价值”时,可能是指旅游价值的整体,也可能是指其一部分。

  旅游的审美价值,可以描述为人们对存在于旅游客体之中、给旅游主体精神上愉悦或伦理上赞赏的普遍的一般的品质对于旅游主体的意义及需要的满足。正是由于旅游具有审美价值,它才能作为吸引旅游者的商品进入市场产生其经济价值;也由于其审美价值,才能吸引成规模的旅游主体(含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加入和流动,使这种活动成为具有现代意义的旅游而产生社会价值、科普价值、政治价值、生态价值,并且由此引起文化的碰撞与交融,实现其文化价值。

  国家旅游局人事劳动教育司指定教材《旅游概论》中把旅游按出游的动机和目的分为:观光旅游、度假旅游、商务旅游、会议旅游、探亲访友、宗教旅游、特种旅游。把旅游者划分为“消遣、休闲型旅游者”、“公务、差旅型旅游者”、“家庭和个人事务型旅游者”,“特种旅游者”。参加商务旅游、会议旅游、探亲访友、宗教旅游的人应列入“公务、差旅型旅游者”或“家庭和个人事务型旅游者”之中,其实他们的所谓“旅游”并不是单纯的旅游,而是旅游和事务的结合。其中旅游的部分是为了获得精神上愉悦或伦理上赞赏。事务部分是旅游的附带抑或事务部分附带着旅游。“消遣、休闲旅游者”或“特种旅游者”是为了体验旅游生活和过程中的舒适、安逸抑或艰险,刺激、神奇给人带来的精神上的美感。由此,不管哪一种旅游者参与哪一种旅游,其真正的旅游部分都以追求旅游的审美价值为核心。由此,旅游者获得审美体验,旅游经营者获得经济回报,社会则获得经济发展、社会平衡、文化交流、生态保护甚至国家的政权稳定。

  2.旅游价值的客观性

  旅游价值是多方面组合的一个整体,对其认识是具有科学性和体验性的,并且是一个不断展开的历史性的过程,在不同的社会历史背景下,不同社会群体和不同的人往往只关心或只看到旅游价值的不同方面,或者旅游价值的某一方面比较能凸现在人们面前。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不管人们有没有认识到,旅游价值的某些方面都是客观存在的,其中永恒存在的最容易被人们认识的是其审美价值。远自传说中的周穆王西游,以至李太白梦游天姥,徐霞客云游天下,都是因为他们所游的目的地具有使其获得精神上愉悦的价值。因而可以说,旅游价值的核心层——审美价值是具有客观性的。

  旅游价值应该存在“价值域”,即旅游价值发挥作用的区域或“领域”。人类所说的“价值”,最大的“价值域”往往主要在人类社会范围内。人们不一定能在对整个地球生物圈所起的作用的意义上来评价人类所说的所有的“价值”,更不容易在对太阳系乃至宇宙的作用的意义上来评价人类所说的“价值”。旅游价值,最大的“价值域”也主要在于人类世界。很多的“价值”,其“价值域”小于此范围。应当说,这也是“价值”的相对性。旅游所投射的价值域至少是以旅游主体所涉及的范围为低限的。价值域过小,将不被社会认同。没有认同的价值,可能是无意义的价值,或是被否定乃至“封杀”的价值。正是由于价值域的存在,旅游价值的客观性有时才为人们所忽略。

  3.旅游价值的伦理性与共同性

  人们在评价旅游价值时总是依照已有的伦理标准去衡量取舍,使得旅游价值带有鲜明的伦理色彩,而且,这些伦理色彩渗透于所有的旅游价值中,使一定的时空范围内的人们在评价旅游价值时有着比较相同的看法。旅游价值的客体是旅游资源(包括人文旅游资源和自然旅游资源)与旅游活动本身,人文旅游资源和旅游活动本身的伦理性是显而易见的,而自然旅游资源也往往被人们赋予伦理意义。孔子曰:仁者乐山,智者乐水。老子曰: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他们已经赋予山水与天地一定的伦理意义。思想家所奠定的民族思想体系普遍渗透于中国人评价旅游审美价值中。陶渊明的诗曰:“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此中有真意,欲辨已忘言。”荀中郎登北固望海云:“虽未睹三山,便自使人有凌云意。”桓温北征,经金城,见前为琅琊时种柳皆已十围,慨然曰:“木犹如此,人何以堪?”攀条执枝,泫然流泪。中国人在几乎所有的审美活动中都用自己的情感、伦理价值观去感知、审视和评价其耳闻目睹的一切。而情感与伦理价值观则已由思想家奠定,什么情景产生哪些种类的情感,历史积淀下来的景观往往令人睹物思人、临风怀古,涌现某种特定的情感或思想。由此,反映于人们头脑之中的旅游必然是经过人脑过滤、修正过后的映像,而不是完全的客观的旅游。

  李泽厚先生曾经把中国人的智慧内涵归结为“血缘根基”、“实用理性”,“乐感文化”、“天人合一”四点。也就是说中国人基本达成如此的共识。中国人作为一个民族群体普遍习惯于用某种基本相同的带有强烈特定伦理色彩的审美模式去审视和评价旅游。因而可以说,旅游价值是具有伦理性和共同性的。

  旅游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存在,其基础理论仍是薄弱的,甚至许多的概念仍在探索阶段,然而许多旅游学者的精力投入旅游规划的热潮中,旅游应用工作和应用研究缺乏基础理论的支持,也造成旅游教育落后与旅游行业蓬勃发展不相协调。笔者提出“旅游价值”概念的界定问题,撰成本文,希望抛砖引玉,与同仁共同夯实旅游基础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