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编制内,2021年个人原因离职,提前60天通知单位。期间2015-2016年,离岗上学(委托培养)两年,有签署委托培养合同(合同内有条款毕业后必须工作满10年,否则遵照内部2014号2号文件执行),意思就是如果毕业后服务不够10年就要赔偿。但委托培养合同内并未具体说明赔偿标准,此2014号文件也未附在后,内容无从查起。离职时单位要求把2015-2016年工资及五险一金全部交回,请问是否合理,如不合理,有无对劳动者有利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