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财产,有一方死亡,配偶有权力把全部财产赠与某一子女

如题所述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财产因夫妻关系的存续而产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做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份额享有共同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也无权在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以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一方去世后,配偶以及子女未对遗产进行继承分割。则此时,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配偶与其它子女具有家庭关系,所以其对房屋同样属于共同共有关系。任意一方不得擅自进行处分。
此时如果配偶直接将房屋直接赠与其中一个子女,将严重损害其它继承人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该赠与行为无效的。 此时可以选择此种方式:
1、老人和其它子女需要在配偶去世后通过人民调解、法院诉讼、继承公证等方式确认各继承人所拥有的房产份额。之后老人可以通过赠与公证的形式把其所有的房屋份额给与某个子女。
2、老人通过遗嘱的形成把其所拥有的房产份额留给某个子女。遗嘱的性质决定了其只能在老人去世后才能生效。但是遗嘱的方式有两个优势:(1)一是老人在去世前可以随时修改遗嘱,避免子女不尽赡养义务;(2)二是老人即使在遗嘱中处置了丈夫的财产份额,遗嘱也仅是部分无效,老人财产份额部分的处置依然有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这是与赠与合同之间的非常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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