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根据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编制现金流量表?

如题所述

下面按以上顺序详细说明各项目的编制方法和公式:

一、 确定补充资料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净增加额”

1、现金的期末余额=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期末余额;

2、现金的期初余额=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期初余额;

3、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净增加额=现金的期末余额-现金的期初余额。

4、一般企业很少有现金等价物,故该公式未考虑此因素,如有则应相应填列。

二、确定主表的“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吸收投资所收到的现金

=(实收资本或股本期末数-实收资本或股本期初数)+(应付债券期末数-应付债券期初数)

2、借款收到的现金

=(短期借款期末数-短期借款期初数)+(长期借款期末数-长期借款期初数)

3、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如投资人未按期缴纳股权的罚款现金收入等。

4、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

=(短期借款期初数-短期借款期末数)+(长期借款期初数-长期借款期末数)(剔除利息)+(应付债券期初数-应付债券期末数)(剔除利息)

5、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

=应付股利借方发生额+利息支出+长期借款利息+在建工程利息+应付债券利息-预提费用中“计提利息”贷方余额-票据贴现利息支出

6、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如发生筹资费用所支付的现金、融资租赁所支付的现金、减少注册资本所支付的现金(收购本公司股票,退还联营单位的联营投资等)、企业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建固定资产,除首期付款支付的现金以外的其他各期所支付的现金等。

扩展资料;

编制原则

(1)分类反映原则。

为了给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有关现金流量的信息,并结合现金流量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对企业作出正确的评价,现金流量表应当提供企业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对现金流量的影响,即现金流量表应当分别反映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的总额以及它们相抵后的结果。

(2)总额反映与净额反映灵活运用原则。

为了提供企业现金流入和流出总额的信息,现金流量表一般应按照现金流量总额反映。一定时期的现金流量通常可按现金流量总额或现金流量净额反映。现金流量总额是指分别反映现金流入和流出总额,而不以现金流入和流出相抵后的净额反映。

现金流量净额是指以现金流入和流出相抵后的净额反映。但现金流量以总额反映比以净额反映所提供的信息更为相关有用。因此,通常情况下,现金流量应以其总额反映。但是,下述情况可对现金流量以净额反映:

一是某些金额不大的项目。例如,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发生的现金收入和相关的现金支出可以相抵后以净额列示。

二是不反映企业自身的交易或事项的现金流量项目。例如,证券公司代收客户的款项用于交割买卖证券的款项,期货交易所接受客户交割实物的款项等;又如,银行吸收开户单位活期存款的承兑和偿付。这些项目不属于企业自身业务的现金流量项目,可以以净额反映。

(3)合理划分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应当按照其概念进行划分,但有些交易或事项则不易划分,如利息收入和股利收入、利息支出和股利支出是作为经营活动,还是作为投资或筹资活动有不同的看法。

在中国,依据人们的习惯理解,把利息收入和股利收入划为投资活动,把利息支出和股利支出划为筹资活动。某些现金收支可能具有多类现金流量的特征,所属类别需要根据特定情况加以确定。

例如,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由于很难区分缴纳的是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税,还是投资或筹资活动产生的所得税,通常将其作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

对于某些特殊项目,如自然灾害损失和保险索赔,若能分清属于固定资产损失的保险索赔,通常作为投资活动,流动资产损失的保险索赔,通常作为经营活动;若不能分清属于固定资产还是流动资产的保险索赔,通常归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

因此,企业应当合理划分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对于某些现金收支项目或特殊项目,应当根据特定情况和性质进行划分,分别归并到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类别中,并一贯性地遵循这一划分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现金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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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2-04
3.“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项目。该项目反映企业出售、转让或到期收回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而收到的现金,以及收回长期债权投资本金而收到的现金。不包括长期债权投资收回的利息,以及收回的非现金资产。收回的非现金资产,不涉及现金流量的变动,在现金流量表附注中的“不涉及现金收支的投资与筹资活动”项目中反映。处置投资收回的现金扣除投资成本后的收益,计入投资损益,构成净利润的因素,但它属于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反映在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类别中。本项目可以根据“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投资收益”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计算公式如下:
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短期投资”贷方发生额+“投资收益”账户中的“收回投资而取得的收益”+“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回)贷方发生额+“长期债权投资”(投资收回)贷方发生额。
4.“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项目。该项目反映企业因股权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而收到的现金股利,以及从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分回利润收到的现金。不包括股票股利。本项目可以根据“应收股利”、“投资收益”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计算公式如下:
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投资收益”-“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账户增加净额-“应收股利”增加净额+“长期债权投资——溢价”中的“溢价摊销”-“长期债权投资——折价”中的“折价摊销”-“应收利息”增加净额-“长期债权投资——应计利息”增加净额
5.“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项目。该项目反映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扣除所发生的现金支出后的净额。本项目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计算公式如下: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清理转出固定资产等原值”-“清理转出固定资产等已提的累计折旧”+“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收益”-“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损失”及“固定资产报废损失”-固定资产非现金交易而减少的净值(如资产置换)
6.“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项目。该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的现金股利,以及支付给其他投资单位的利润。
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应付股利”本期借方发生额+“长期借款——应计利息”账户的借方发生额+“待摊费用——利息”、“预提费用——利息”账户的借方发生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