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病回乡优抚从什么时间开始

如题所述

我国对于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定期)生活补助,是从2009年11月后,伴随《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2009-11-23颁布)的颁布,开始有“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名称;经过认定的《通知》颁布前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经过认定带病回乡军人的,才有带病回乡军人生活补助发放的。
2019年,依据7月24日国家退役军人事务部《8月1日起国家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带病回乡军人生活补助已经提高到了每人每月600元。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十四条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第四十条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