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证明办理需要哪些材料

如题所述

出生证明办理需要填写首次签发登记表,签发机构参照出生情况并依据书面声明和亲子鉴定证明签发证件。

以山东省为例:

根据《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应当填写首次签发登记表,并规范签发证件。

第十八条 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时只能提供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出具情况说明和书面声明,签发机构须将情况说明、书面声明与存根一并保存。

只能提供父亲信息的,新生儿父亲须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书面声明和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指定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签发机构参照出生情况,并依据书面声明和亲子鉴定证明签发证件,以上材料存档保存。

第二十二条 新生儿出生后原则上应在1个月以内按要求申领出生医学证明。超过1年时间未申领的,首次申领时需向签发机构提交产妇病历复印件(包含首页、分娩记录、出院记录)、住院费用结算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等,并作出个人信息真实承诺。如无法提供以上资料,须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原助产机构撤并的,参照第二十一条要求,由原机构所在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十三条 签发机构应当依照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证件录入其父母的信息。其父母所持证件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须通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验证机具验证。

对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不能通过验证或无法核实身份信息的,由签发机构出具身份信息核查函,并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身份核查回执确定父母身份信息。

扩展资料

根据《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在具有签发资质的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包括在家中或途中急产分娩后送该机构进行断脐、胎盘、会阴撕裂等处理的),由新生儿母亲及时向该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申领时按第十七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本人的,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授权委托书、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只能提供新生儿母亲或父亲信息的,应按第十八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在不具有签发资质的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应由新生儿母亲及时向新生儿出生地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申领时除按第十七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交相关助产机构证明和记载分娩信息的材料。只能提供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或无法核实母亲信息的,应按第十八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在具有助产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外(以下简称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拟落户地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申领时应提供除按第十七条或第十八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外,还需要提供:

1、亲子关系声明。

2、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如有接生人员,需提供接生人员接生情况证明。

4、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首次签发登记表。

第二十四条 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姓名信息不一致的,以有效身份证件为准。住院分娩登记的姓名是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未在公安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的姓名,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

第二十五条 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不得对新生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档案材料和数据信息进行更改。

参考资料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 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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