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重构商业银行激励机制。从我国实际来看,目前商业银行管理层治理机制的效率缺乏,其根源在于激励机制存在重隐性激励而轻显性激励、重短期激励而轻长期激励等不合理因素,进而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所以,应从公司治理的激励理论出发,重点建立以风险薪酬为主、基本薪酬和福利保障为辅,以长期薪酬为主、短期薪酬为辅,科学的、多元化的薪酬激励机制。
要改变刚性薪酬管制,坚决抑制过度的“在职消费”,避免隐性激励机制。可借鉴新加坡星展银行经验,高管的现金收入只占全部薪酬的20%,50%的薪酬是股权激励,与风险挂钩,逐步兑现。
其次,健全商业银行全面风险内控体系。在2012年5月发生的摩根大通衍生品交易亏损事件,进一步说明强化风险管理委员会职能,确保风险管理规则得到有效执行的重要性。从我国实际来看,未来要在以下方面实现新的突破:要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风险管理体系,限制股东之间的交叉持股,附加关联交易限制。
针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监督机制成本高、效率低的缺陷,要积极整合监督资源,创新内部监督机制,提高监督效率。建议将内审部门划归董事会直接领导,实行一元监督模式,在控制审计成本的同时,着力提高审计效能。要建立基于风险控制的存款保险制度,对风险程度较高的银行征收更高的保费,从而建立起有效的风险激励。
第三,要逐步完善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机制。充分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建立和完善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监督制衡作用。可以在监事会成员的构成上,增加社会股东加盟监事会的人数。要在继续完善公司治理评价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对包括董事在内的各公司治理主体的问责制,并提高制度执行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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