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对原收入准则做了重大修订,其中新增了“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概念。
合同负债 ,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如果客户已经支付了合同对价或企业已经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则企业应当在客户实际支付款项与到期应支付款项孰早时点,将该已收或应收的款项列示为合同负债。
因此,该合同负债的核算内容相当于以前我们所称的预收账款和应收账款的核算内容统一结合,使用合同负债科目是必须有相关的合同了来作为履约依据,它是带有一定约束性的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