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理赔实际中的问题

小胡的弟弟花400万买了一套别墅,小胡爱弟弟心切,用自己的名义为弟弟的别墅购买了一份家财险,三个月后别墅因保险约定的责任发生损失,小胡向保险公司索赔,问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结论:不赔付,原因为小胡对别墅不具有保险利益。
关于以上案例引发的问题:
1、 假如小胡与其弟弟之间有租赁合约,小胡在使用这栋别墅,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是小胡还是小胡弟弟?还是特约中约定即可?
2、 假如小胡是长期住于这栋别墅中,为这栋别墅的实际使用中,但无租赁合同关系,事故发生小胡是否具有索赔权?
3、 企业财产保险:租用的厂房,使用者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合同特约未约定受益人,发生保险责任内的损失,理赔中确认索赔权问题时是否要求厂房所有者同意赔付给被保险人?

首先搞清楚保险利益是什么~
所谓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联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损失,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
结合保险利益的概念,可以做出如下解释:
1、若要获得赔偿,那么小胡和弟弟要有租赁合约,但合约中需约定小胡在租赁期间对该别墅范围内所有财产有直接赔偿责任。
2、无法索赔,注意,保险利益是法律认可的利益。
3、与1类似,保险公司按照保单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即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赔付厂房所有者。被保险人作为租赁人对厂房有保险利益,因此索赔权利方面跟
厂房所有者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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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3-26
上面已经回答的很清楚了,但你就这些相关问题多作了解,建议你到“保网”找相关资料。
第2个回答  2010-03-26
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看,保险四大原则之一,是损失补偿原则,即保险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发生的损失进行补偿,但不能让投保人/被保险人因投保而获得额外收益。上述案例中:
小胡以自己的名义为弟弟的别墅购买保险,小胡弟弟的别墅损失了,但小胡本身并无损失,因此,保险不予赔偿。除非该保单的投保人是小胡,而被保险人是小胡的弟弟。
1、假如小胡与他弟弟有租赁合约,且合约中约定有小胡须对租赁财产负有保管义务,对租赁期间的财产损失具有赔偿义务时,本保单生效,但赔偿仅以按照租赁协议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限;
2、对第二种假设,即,小胡长期居住在弟弟的房屋里,具有实际使用权,是否能得到赔偿,则要看法院是否判定小胡对该受损房屋是否具备投保利益。因为在企业财产保险条款中“对被保险人实际占有或使用的财产”,是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
3、第三种情况,跟第1种类似,按租赁协议中约定的出租方对承租方的赔偿义务执行。不过保险条款的除外责任中有这样一条约定:“虽然没有协议存在,但依据法律规定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列”,即按照法律作为出租方必须对承租方承担的法律责任,不管是否有协议约定,法律仍然认可该责任的成立。由此就会对上面的第2种情况引出更进一步的分析了。上述第2种情况,还是最终应有法院来判定,小胡对该房屋是否有法律认可的投保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