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300: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程序包括哪些?

如题所述

(1)发现。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或核查群众举报、投诉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的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形,应在《消防安全检查记录》中详细记明,并收集建筑情况、使用情况等能够证明火灾危险性、危害性的资料,并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本级公安消防部门有关负责人。

(2)论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对消防监督人员报告的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组织集体讨论;涉及复杂或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由支队(含支队)以上地方公安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应根据需要邀请当地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相关技术专家参加。

经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提出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意见,并且提出合理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应当形成会议记录或纪要

论证会议记录或者纪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会议主持人及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技术职称;拟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事实及依据;讨论或论证的具体事项、参会人员的意见;具体判定意见、整改措施以及整改期限;集体讨论的主持人签名,参加专家论证的人员签名。

(3)立案并跟踪督导。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报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之后,应及时立案并制作《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送达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若系组织专家论证的,送达时限可以延长至10个工作日。同时,应当抄送当地人民检察院、法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上一级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督促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方案以及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根据单位的需要提供技术指导。

(4)报告政府,提请政府督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定期公布和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对于医院、养老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车站、码头以及地铁站等人员密集场所;生产、储存及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堆场,易燃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以及调压站等易燃易爆单位或者场所;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必须拆迁的单位或场所;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单位和场所。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自身确无能力解决,但是又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列入督办事项或者予以挂牌督办,协调解决。对经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办逾期仍未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还应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5)复查与延期审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自复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复查意见书》。

对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限期内整改完毕,单位在整改期限届满前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

(6)处罚。对于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经复查,逾期未整改的,应依法进行处罚。其中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给予责令单位停产停业的处罚。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和其责任人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依法采取措施、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舆论监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可向社会公告,以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如定期公布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并视情况组织报刊、广播、电视以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公示曝光和跟踪报道等。

(8)销案。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确认整改消除,或经专家论证认为已经消除的,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之后予以销案。

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销案之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摘牌。

(9)建立档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建立重大火灾隐患专卷。专卷的内容应当包括:卷内目录;《消防监督检查记录》;重大火灾隐患集体讨论、专家论证的会议记录、纪要;《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复查意见书》或者其他法律文书;政府挂牌督办的有关资料;行政处罚情况登记;相关的影像、文件等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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