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证是解放时期父母与大儿子的,房子是后期大儿子盖的,没房产证,户主是大儿子的,其他子女有份吗?

如题所述

上个世纪五十年代解放初期,人民政府颁发过大量的《土地所有证》和《土地房产所有证》。虽然是建国后颁发的证书,但是由于颁发后,我国的土地制度从私有制改造成了农村集体所有制和城市土地国有制,土地制度的根本变化,造成但是颁发的土地证和房产证没有了法律依据,因此,实践中很难支撑效力。

具体而言,如属于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如属于集体分配的自留地、自留山,则其土地使用权属于农户;其他农用地根据土地承包合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他人不得以持有的《土地所有证》和《土地房产证》主张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或者承包经营权;如属于建设用地使用,如果是持有《土地所有证》和《土地房产所有证》者一直使用至今的,应依法确认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如果持有《土地所有证》和《土地房产证》者并未一直使用,而由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使用的,其土地使用权应属于现使用者,持有《土地所有证》和《土地房产证》者主张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不予支持。

另外,我国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对于建设用地特别是宅基地房屋、土地进行了全面普查与登记发证,几乎所有旧证收回或者失效,取而代之的是县、区级人民政府房地产合一一证或者房产证、土地证两证。除特殊情况,如权属纠纷、人员服刑、历史遗留问题等未能把五十年代建设用地《土地所有证》和《土地房产所有证》换发或者收回外,其余均应该持有新证。所以,现行有效的房地凭证应以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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