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八年辞职后老板告我不能做同行业

在公司做了八年了现在出来自己开店做生意,可老板威胁我说不能跟他做一样的否则就告我!我也没跟他签过任何形式的合同。请问国家有这样的法律吗?
谢谢两位的回答!我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我以前跟他签过一个责任书,上面写的就是说我负责销售我的同事负责跟单另外一个负责厂家还有个人负责去结账。就是这样的协议书,然后我们都在这个下面签了字。我现在担心的是我们签字旁边还有一大片空白的地方,他是不是可以利用这个在空白的地方打印上一些对他有利的文字。例如不能跟他做同样的产品或加上些他认为保密的东西

只要没有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就没有什么的。

同时,《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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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3-22
如果你在工作期间有签定保密协议(就是几年内不准使用或泄漏公司的技术的协议)话,又对他公司威胁很大,他就有权告你,如果没有签那你就放心做你生意吧。
第2个回答  2010-03-23
没有签订保密协议或者竞业限制协议是没有关系的。
第3个回答  2010-03-23
就是照做,怕什么的,难道“只需州官放火,不需百姓电灯吗?”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6-10-17
劳动合同法是这样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因此,你没跟他签过任何形式的合同,就是有“责任书”也是无效的!是他违法在先,你不向他要求经济补偿就是客气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