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主义和集体主义有哪些差异

如题所述

个人主义所标榜的与利已主义的本质区别,也是令人怀疑的.不可否认,个人主义并不简单地等同于利已主义,尤其不等同于极端的利己主义.严肃的个人主义理论家往往十分注重个人的良心、美德甚至一定的牺牲精神,往往强调个人的活力对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尤其在社会发展的特定时期,如欧洲反封建、反特权、反专制、反法西斯的历史时期,个人主义还起过异常重要的进步作用.但是,既然个人主义理论的根基在于信奉个人至上、个人本位,那么,它在总价值目标上就很难与利已主义严格区分开来.托克维尔之所以在创造个人主义一词时冠予个人主义以“温和的利已主义”之意,说明他一开始就意识到个人主义与利己主义的亲缘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如果说一般个人主义往往表现为“温和的利已主义”,那么,极端个人主义则往往表现为极端利己主义.因此在个人主义与利已主义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
(二)利已主义在总倾向上同个人主义一样,也强调个人至上、个人本位,但在表现形式上,利已主义则更加露骨地强调一己私利的至上性,把一己私利的得失,视为道德上善恶与否的唯一标准,甚至不惜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
利己主义在历史上和现实生活中有各种各样的表现形式.从性质上讲,利己主义在形式上的差异性,主要与对“一已的利益”含义的理解有关.大多数利己主义思想家,如古希腊的快乐主义思想家,近代的霍布斯、斯宾诺莎、爱尔维修等,往往把“一己的利益”等同于“一已的快乐”,因而他们的利己主义常常被人们称为快乐主义.但一己的利益往往还有别的含意,也就是G.E.摩尔所说的:“当平常人说到‘一已的利益’的时候他并不意指‘一已的快乐’(他通常甚至并不把这一点包含在内),而意指一己的发迹,一己的美名以及赢得更好的收入等等.”因此,利己主义者往往既可以表现为追求个人快乐的快乐主义者,又可以表现为追求个人最大幸福的功利主义者,甚至还可以表现为以“爱他的邻人”为一己快乐的手段的利他主义者.
利己主义还可以表现出在范围上的差异性,也就是说,可以有单个人的利己主义,也可以有放大了的利己主义,即费尔巴哈所称谓的社会的利己主义、家庭的利己主义、行会的或村社的利己主义等等.在私有制社会中所出现的那种虚幻的集体主义,如封建家长式的集体主义、法西斯的集体主义,以及无产阶级内部存在的小团体主义,都属于这种放大了的利己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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