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查自己它基地面积?

如题所述

乡村宅基地使用权证在网上是不能查看的,只能携带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土管所查看。

乡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是乡村居民在依法获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罚的权利。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无偿使用性、永久使用性、从属性及范围的严格限制性等特点。其获到方式有原始获到与继受获到,消灭形式有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乡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权利并负担义务。

拓展资料:

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1、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耕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2、农村村民超越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土地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地论处,即按照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处罚。

3、农村村民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4、农村村民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由农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5、农村村民擅自占用耕地建房,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农村村民占用基本农田建房,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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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0-10
查自己它基地面积:
“建筑基地”指根据用地性质和使用权属确定的建筑工程项目的使用场地,该场地的面积称为基地面积;
“用地面积”是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的各种建设用地的面积。城市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可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特殊用地、水域和其它用地等。但各种性质用地的面积并不只单纯包括其本身所占用的土地面积,还包括一些直接为其服务的建设用地面积。如城市的“居住用地面积”包括住宅及相当于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绿地等设施的建设用地面积;“工业用地面积”包括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堆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其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的建设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屋外墙(或外柱)外围以内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占地面积:房子占了多少地。
第2个回答  2020-10-10
导读:在明律师此前提到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关乎农民朋友在面临土地征收时合法权益的一件大事。而实践中,确实存在土地确权面积“越确越小”的情形,令一些农民朋友很不满意。不过具体到宅基地面积确认标准的问题,政策、法规确是有明文规定的。那么,关于农村宅基地的面积确认及补偿问题,又有哪些被征收人必须知道的事情呢?本文,在明律师为大家继续解析……

宅基地确权“三严格”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规定了宅基地确权登记的3大原则:

其一,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其二,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此种情况下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其三,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 1982年《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所谓“处理”,通常是指处以罚款。

3.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宅基地仍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超过标准的部分可在土地权利证书内注明,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在明律师认为,以上规定看似专业,实则并不难理解。它所解决的就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1982年以前是完全无规可依,1982年至1987年之间是有规但无法可依,因而对于此期限超出标准的面积,一般是予以确认的。但1987年以后再超标则属于“明知故犯”,故只能按照实际批准的面积进行登记确权发证了。一些农民所言的宅基地经确权后“面积缩水”,大概就与此有关。

这步的确权登记发证完成后,其结果会直接影响到面临征收时的补偿权益。我们以《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为例进行说明,其第18条规定,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1982年以前的部分,可以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控制标准,按照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确定的标准执行。

那么这个标准究竟是多大面积呢?上述《规定》中指出,村民每户建房用地的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确定,但近郊区各区和远郊区人多地少的乡村,最高不得超过0.25亩(166平方米);其他地区最高不得超过0.3亩(200平方米)。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多于本条前款规定的用地标准的,可按每户最高不超过0.4亩(266平方米)的标准从宽认定,超过部分按照乡村建设规划逐步调整。

换言之,如果您的现有实际使用宅基地面积超过了200平方米,而这一事实又是在1987年以后形成的,那么按照北京市的标准,您的宅基地面积在确权中“缩水”就是正常的事情。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是要有具体情况具体处置的客观标准的,不可能搞“一刀切”。实践中一些地方存在的划定某一时间点“一刀切”进而以有证无证来确认是否属于违建的做法是错误的。广大被征收人完全可以及时委托专业征收维权律师,通过法律途径在房屋、土地无证、缺证的情况下为自己尽力争取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3个回答  2020-10-10
农村宅基地的确权涉及到千家万户和亿万农民,村民应该了解宅基地的相关规定,知道宅基地的标准是多少,确权面积的计算方法,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下面为大家梳理了有关宅基地的计算方法,以供大家参考:

方法/步骤
一户一宅。首先要了解整体的大政策,目前国家对宅基地确权实行一户一宅制度,就是每一户只能拥有一处确权住宅。这里面牵涉很多问题,就是户的概念,以及大户小户的区别,当然也是有相关规定的,这里不再赘述。对于大户、中户、小户,有些地方区分的很严格。
根据当地耕地情况,略有不同。农村宅基地的确权面积,由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来定。各省市一般将境内的县市,根据山林、水田、滩涂等不同,另行规定具体的面积。比如有的地区规定:人均耕地达不到1000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超过的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233平方米;坝上地区宅基地不得超过467平方米。各县市标准不完全相同,所以事先要了解当地确权面积。
宅基地的测量计算范围。对于宅基地的测量,国家也有相关规定:就是封闭的房屋,从外墙测量计算面积;如果两户中间共用一堵墙的,只测量到该墙的中间,对于接连的柱子,也是遵循这一原则。
挑出的阳台和楼梯计算方法。对于挑出的阳台或者楼梯,以凸出部分垂直的阴影部分计算面积。
两户以上共用土地的确权计算。很多户共用一块土地,特别是楼上、楼下,涉及到公共面积的分摊问题。分摊是以按房屋产权的建筑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也就是根据房屋大小按比例分摊;涉及到弄堂的,就是使用楼上的分摊面积的一半,剩下的是共用面积
最后就是已经购买了商品房,是否计算面积的问题。这些都不计算在宅基地确权面积之中,包括通过转让、流转方式取得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的使用权,都不计算在内。
第4个回答  2020-10-10
房屋基底面积指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建筑基底面积既不等同于底层建筑面积,也不是基础外轮廓范围内的面积。

它一般的计算规则是:对规则的建筑,按外墙墙体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对室外有顶盖、有立柱的走廊、门廊、门厅等的不规则形状和造型的建筑,应按立柱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对有立柱或墙体落地的凸阳台、凹阳台、平台的建筑,均按立柱外边线或者墙体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悬挑不落地的阳台(不论凹凸)、平台、过道等,均不计算。

建筑基底面积中,未与地面接触的首层阳台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密度,但须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计入容积率。

房屋占地面积是指房屋底层外墙(包括柱、廊、门、阳台)外围水平面积。

其他:建筑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只要符合计算规则的每层都算。

使用面积:建筑中可以可使用的面积,每层都算,比建筑面积要小。

建筑基底面积:一般指一个建筑物首层的外墙边线内的面积。

建筑用地:项目用地总面积,即规划批准的用地范围(红线内地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