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

如题所述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省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进行其他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服从交通警察的管理与指挥。第三条 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及其它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任何人不得违反或指使、纵容、强迫他人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第四条 本办法由各级公安机关组织实施。第二章 车辆第五条 车辆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号牌和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伪造、挪用和冒领;号牌、行驶证遗失或损坏时,要及时向车辆管理机关申请补发或换发。第六条 号牌须按指定位置安装:汽车在车体前端保险杠中部或偏右,后端中部或偏左明显部位;摩托车在前后挡泥瓦上,前牌正面向左;自行车在后挡泥瓦末端(反射器之上)。第七条 凡领取、悬挂本省号牌的大型汽车、小型货车、拖拉机、后三轮摩托车,必须在两侧车门喷印单位名称、载重量和驾驶室准坐人数。大型货运汽车和挂车、拖拉机挂车须在后挡板上喷印与主车号牌相同字体放大二点五倍的号码。第八条 机动车移动证由省公安车辆管理机关统一式样,市、地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制发。第九条 机动车生产厂、改装厂和修理单位试车时,须向公安车辆管理机关申领试车号牌,并按指定路线和有关规定试车。第十条 各种车辆必须按期接受公安车辆管理机关的检验:机动车辆一般每年检验一次,其中个体或联户的机动车辆,每半年检验一次。对个体或联户从事客运的机动车辆,可根据安全工作的需要,随时抽查检验。非机动车每两年检验一次。第十一条 大、小型汽车须配备灭火器。第十二条 汽车、拖拉机拖带挂车时,不得超过行车证上核定的拖挂车总质量。第十三条 机动车需要被牵引时,前后须悬挂警告标记:白天挂红旗,夜间挂红灯。半挂车、铰接式客车,不准牵引车辆;侧三轮和后三轮摩托车,只准牵引同类车辆。第十四条 严禁拼装和擅自改装、改型机动车辆。车辆需要改装、改型时,必须经省公安车辆管理机关批准;拖拉机不准改轮调速。第十五条 悬挂教练车号牌的机动车辆应专用于教练驾驶员,不准用于运输。第十六条 非机动车不准安装警报音响设备。第三章 车辆驾驶员第十七条 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准许按下列规定驾驶车辆:
  (一)持大型客车驾驶证的,准驾大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包括方向盘式三轮机动车)、大型拖拉机、四轮农用运输车、小型拖拉机、轮式自行专用机械;
  (二)持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准驾(一)款中除大型客车以外的其他各类车辆;
  (三)持小型汽车(包括方向盘式三轮机动车)驾驶证的,准驾小型汽车(包括方向盘式三轮机动车)、大型拖拉机、四轮农用运输车和小型拖拉机;
  (四)持方向把式三轮摩托车驾驶证的,准驾方向把式三轮托车、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持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的,准驾二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持轻便摩托车驾驶证的,准驾轻便摩托车;
  (五)持大型拖拉机驾驶证的,准驾大型拖拉机、四轮农用运输车和小型拖拉机;持小型拖拉机驾驶证的,准驾小型拖拉机;持手扶拖拉机驾驶证的,准驾手扶拖拉机;
  (六)持无轨电车驾驶证的,准驾无轨电车;持有轨电车驾驶证的,准驾有轨电车;持电瓶车驾驶证的,准驾电瓶车。
  驾驶员除按前款规定驾驶车辆外,需增加驾车类型时,须经公安车辆管理机关考核。
  持大型货车或小型汽车驾驶证的,如需驾驶小型客车,须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第十八条 发生交通事故时,有关车辆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途经交通事故现场的车辆驾驶员,均有积极协助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及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权力和义务。第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一般每年审验一次,其中个体和联户机动车驾驶员每半年审验一次。第二十条 严禁使用所驾车辆故意危及其它车辆、行人的安全或恫吓、戏弄、溅污他人。第二十一条 不准赤足、赤背和穿四厘米以上高跟鞋驾驶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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