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协议是否可约定财产由谁继承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对不动产的产权进行约定,在签订协议时,有的夫妻会将一方的婚前个人所有的房产约定为双方共同拥有,将一部分产权赠与对方,这种约定往往只限于约定,大多并未进行实际的产权过户,属于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而且属于一种可撤销的赠与,这种约定除了当事人拥有良好的诚信,很多时候最后不了了之。2、将财产约定给予子女,有些夫妻以一方存在过错为由,将财产约定赠与子女所有,但是很多时候这些财产并没有实际交付或是进行产权过户,仍然存在于父母手中,此条款在实践中往往产生很多纠纷。3、以离婚为由确定财产归属,有些夫妻约定“谁提出离婚,谁净身出户”,类似条款实际上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无效条款。4、设置条件排除法定权利和义务,有的夫妻约定“若一方出轨,自动丧失孩子的监护权”“若一方出轨,另一方不承担任何抚养义务”,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孩子的监护权,以及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是作为父母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不能通过设置条件,而对其免除,因此类似条款是无效的。5、约定忠诚条款,对于“忠诚义务”的约定,有些夫妻约定“若出轨,净身出户”或是“放弃全部财产”这样的字眼描述,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产生很多纠纷。对于“忠诚协议”的约定,应尽量将重点放在补偿金上,而非使用上述绝对字眼。同时还应注意对“违背忠诚”的内容进行细化,而非一笔带过,最终无法确定是否违背了忠诚协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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