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意见”必须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和电话,是否正确?

如题所述

【错误】
本题考查公文的基本知识。
2000年8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2012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十四项规定:“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停止执行。因此,最新规定中并未要求公文“意见”必须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和电话。
故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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