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不起诉的种类及情形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不起诉的种类及情形如下:
1、法定不起诉。适用于以下六种情形: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酌定不起诉。适用于以下情形:犯罪嫌疑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犯罪嫌疑人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过当而犯罪的;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证据不足不起诉。适用于以下情形: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流程如下:
1、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2、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3、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
4、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5、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6、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综上所述,对于一些简单的、没有造成严重伤害的、不复杂处理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处理的案件不予准许起诉。这三种情况中有强制性的规定也有一些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张弛有度,能在最大限度上保证我国刑事案件起诉不起诉的合理性,有利于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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