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的申诉,可以在对原处理机关的复核决定不服时提出,也可以不经原处理机关的复核直接提出。公务员对本人所在的部门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
公务员对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按照管理权限由上一级机关管辖。公务员提出申诉应当在知道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或者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的,经受理申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期限。
公务员申诉的性质:
1、事后监督性。事后监督是指某一具体行为发生后,对其进行的监督。它又可分为主动监督和被动监督,前者指某种行为发生后,监督机关或人员主动进行的监督;后者指某种行为发生后,该行为所指向的相对人提出申诉后才进行的监督。
2、程序性。法定程序是使申诉案件得到公正审理的重要保证。公务员法关于申诉的规定实质上就是程序规定,它是有效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切实调动公务员工作积极性的重要保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务员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