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六章  社会保障

如题所述

辽宁省致力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特别关注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政府遵循重点保障与特殊扶助相结合的原则,构建了全面覆盖城乡的残疾人生活保障救助体系,确保他们得到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全方位支持。

省、市、县各级政府为贫困和重度残疾人在城镇居民保险、养老保险、新型农村保险中提供帮助,代缴部分或全部费用,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对于医疗救助,贫困残疾人、老年残疾人和多残疾家庭在享受基本医保后仍有困难的,会得到额外的医疗援助。

政府鼓励残疾人个体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补贴贫困残疾人缴纳养老保险,商业保险机构也增设针对残疾人的险种,为他们提供养老和医疗等补充保险。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得到充分保障,符合条件者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享有相应比例的生活保障标准提升。

城市和农村在住房方面也优先考虑残疾人家庭,提供保障性住房或危房改造,并考虑残疾人的特殊住房需求。在非营利性机构和农村敬老院中,为无抚养人的重度残疾人提供长期供养和托养服务,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也积极参与无偿服务。

法律援助方面,政府建立了协调机制,确保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顺畅进行,法律救助机构免费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残疾人凭借残疾人证,可享受一系列的优惠待遇,如优先购票、免费携带辅助器具、有线电视优惠、电信费用减免、公共场所免费或优惠入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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