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第十一条

如题所述

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规定,当申报机构提交申请时,首先会进行形式审查。这个过程由保护办负责,主要检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与合规性。如果审查结果满足标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将其在《中国质量报》等权威媒体上进行公告,公开申报机构及其申请的信息,以便公众知晓。


对于公告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疑问或异议,有权在公告发布后的三个月内向保护办提出。这是公众参与和监督的重要环节,确保了程序的公正公开。


保护办在收到异议后,有义务在一个月内对这些异议进行处理。这可能包括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或者组织双方进行讨论,以确保所有异议都能得到妥善处理和回应。这样的机制旨在维护原产地域产品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扩展资料

1999年7月30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1999年8月17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6号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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