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汇票的保证如果附有条件?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0-30
A. 附有条件的保证是否具有效力

按照票抄据法的规定,保证人应当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法定记载的事项。除此之外,保证人不得再在票据上记载其他附有条件的事项,例如不得记载保证期限,不得设定停止保证的条件等。因为: (1)票据的保证是保证人为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从而保证人对票据债务就不能附带任何条件。 (2)票据的流通性决定了持票人的不断变更,如果保证可以附条件,保证人所附的条件难以适用于每一个持票人,保证的效力也难以确定,票据的信用得不到增强,势必影响到票据的转让和流通。票据的保证必须是记载在票据上或粘单上,如果保证人在票据上或粘单上的记载中没有附条件,而是在票据和粘单以外附了保证的条件,这种没有记载在票据和粘单上的保证,不能认为是对票据保证附了条件,所附条件没有票据法上的效力。 如果保证人对保证附有条件,持票人可以对所附条件“视而不见”,仍然可以向保证人请求履行其保证的票据责任。保证人不得以所附条件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换句话说,保证人即使对保证附了条件,也仍然应当无条件地承担对票据的保证责任。

B. 商业汇票的背书为何不得附有条件

商业汇票的背书不得附有条件,主要原因有以下两点:
1、这句话是票据法的明文规定,票据法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因为票据是一种完全有价证券,持票人必须具有合法取得的票据才能主张其票据权利。背书是附属票据行为,背书人转让的是出票人通过法定的记载事项设立的票据权利,背书人无权增加或减少出票人所创设的票据权利。因此,背书人在转让该票据权利时,不得附有条件。附条件的背书,是不发生票据上的效力的,但背书行为本身仍然有效。这一点同民法上的附条件的合同不同。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只有当某一条件成就时,该合同才能生效。票据则不同,票据的性质和票据正常流通的实践要求,背书转让票据,只能是单纯性背书,即背书是无条件的。
2、如果背书所附条件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则易造成票据流转上的限制以及票据权利的纠纷,不利于票据流通,所以票据法直接规定背书不得附条件,即使背书附条件也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权利。

C. 汇票附有条件的保证有法律效力吗

汇票附有条件的条件没有法律效力!
我国《票据法》第48条明确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D. 汇票的保证不得附有条件,如果附有条件,其后果是

按照票据法的规定,保证人应当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法定记载的事项。除此专之外,保属证人不得再在票据上记载其他附有条件的事项,例如不得记载保证期限,不得设定停止保证的条件等。因为:
(1)票据的保证是保证人为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从而保证人对票据债务就不能附带任何条件。
(2)票据的流通性决定了持票人的不断变更,如果保证可以附条件,保证人所附的条件难以适用于每一个持票人,保证的效力也难以确定,票据的信用得不到增强,势必影响到票据的转让和流通。票据的保证必须是记载在票据上或粘单上,如果保证人在票据上或粘单上的记载中没有附条件,而是在票据和粘单以外附了保证的条件,这种没有记载在票据和粘单上的保证,不能认为是对票据保证附了条件,所附条件没有票据法上的效力。
如果保证人对保证附有条件,持票人可以对所附条件“视而不见”,仍然可以向保证人请求履行其保证的票据责任。保证人不得以所附条件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换句话说,保证人即使对保证附了条件,也仍然应当无条件地承担对票据的保证责任。

E. 票据的保证是否可以附有条件为什么

根据抄《票据法》的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因此,在我国的票据法上的保证是不能够附条件的。因为票据是具有高度流通性的有价证券,如果在票据的保证中可以附加条件,则票据的流通效力将会受到影响,因为持票人无法了解到自己所持有的票据能否得到有效的保证,对于持票人的利益是相当不利的,所以我国法律规定票据保证是不能够附条件的。
如果保证人在票据保证中附加了条件,并且当事人在票据上进行了票据保证的条件的记载,则可以视为没有进行过任何有关条件的记载,保证人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汇票保证的责任。
简言之,票据保证中,对保证附条件的,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F.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如果保证附有条件的,则票据无效。 错

错。
因为,根据《票据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G. 为什么票据保证不得时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保证

按照票据法的规定,保证人应当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法定记载的事项。除此之外,保证人不得再在票据上记载其他附有条件的事项,例如不得记载保证期限,不得设定停止保证的条件等。因为:
(1)票据的保证是保证人为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从而保证人对票据债务就不能附带任何条件。
(2)票据的流通性决定了持票人的不断变更,如果保证可以附条件,保证人所附的条件难以适用于每一个持票人,保证的效力也难以确定,票据的信用得不到增强,势必影响到票据的转让和流通。票据的保证必须是记载在票据上或粘单上,如果保证人在票据上或粘单上的记载中没有附条件,而是在票据和粘单以外附了保证的条件,这种没有记载在票据和粘单上的保证,不能认为是对票据保证附了条件,所附条件没有票据法上的效力。
如果保证人对保证附有条件,持票人可以对所附条件视而不见,仍然可以向保证人请求履行其保证的票据责任。保证人不得以所附条件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换句话说,保证人即使对保证附了条件,也仍然应当无条件地承担对票据的保证责任。

H.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是什么意思

票据责任是独立的,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形成后,条件的实现与否与票据责任以及保证责任无关。换句话说,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形成了,与附有的条件其实是两件事情。
再换句话说,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应用的是《票据法》,附有的条件若得不到满足,应用其他相应的法律法规。

I. 商业承兑汇票是如何保证的

商业承兑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必须由票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担当。保证人对合法取得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商业承兑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被保证的商业承兑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保证人应当在商业承兑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保证"的字样;
(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三)被保证人的名称;
(四)保证日期;
(五)保证人签章。
其中,第(一)项、第(五)为保证行为的必须记载事项,保证人在商业承兑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上列第(二)项的,以保证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保证人住所。保证人在商业承兑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上列第(三)项的,以出票人或承兑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商业承兑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四)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影响对商业承兑汇票的保证责任。
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清偿商业承兑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
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付款是指票据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时按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南方财富网SOUTHMONEY.COM理财频道)
(责任编辑:张小清)

J. 承兑商业承兑汇票 如果附有条件 必须满足所附条件 对不对

不对。付款人承兑汇票必须是无条件承兑,如果承兑汇票如何附有条件,就认为是付款人拒绝承兑此汇票,那么承兑行为就是无效的,付款人就不是汇票的债务人,持票人只有向出票人要求付款了。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43条有明文规定——
第43条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