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
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
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其经济损失的前提之一,是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因劳动者本人原因一般理解为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存在过错。那么劳动者拒绝加班属于劳动者存在过错吗?这个问题的核心在于劳动者是否有拒绝加班的权利。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根据前述规定可以看出的,用人单位因为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先与劳动者协商。既然是协商,劳动者当然有同意或拒绝的权利。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劳动者拒绝的,不能认定为劳动者存在过错。既然劳动者不存在过错,那么用人单位当然不能因此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同理,如果劳动者拒绝加班的,用人单位也不能据此给予劳动者纪律处分。
那么,劳动者是否在任何情况下,均可以拒绝加班呢?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
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
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在符合《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下安排劳动者加班,劳动者不能拒绝,否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同时,如果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
规章制度规定劳动者在这些情形下拒绝加班用人单位可以给予纪律处分的,那么用人单位就可以据此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