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
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房产投资入股虽是房产所有人有变更,但不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应税范围。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文件规定:“按
实收资本(或股本)和
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贴花(原已贴花的,就增加的部分资金补贴印花)。”
投资入股后,应就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的部分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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